妻子私自将房屋赠送给孩子,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一婚姻家庭继承篇
法律人2023-07-12 05:56:550阅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2013年,杨某与张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自2015年开始,杨某因与张某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生活,儿子张某某跟随杨某生活,于是杨某擅自将房屋赠与张某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那么,这份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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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中,杨某和张某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杨某赠与房屋应取得共有人张某的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杨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杨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张某某,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产权权益。因此,杨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赠与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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