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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6大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法律人2023-07-14 02:39:187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其第56条增加第3款,即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案外人(准确地说是诉讼第三人)救济程序,其在民事诉讼中既有独立新诉的地位,又兼具一定审监效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细化,但司法实践中仍多有不同认识和问题。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其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中,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过于简单……导致法院在适用时感到困惑。”

为此,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的方式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更全面的诠释。

最高人民法院6个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一、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48号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49号

【裁判要点】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50号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四、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51号

【裁判要点】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五、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52号

【裁判要点】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六、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53号

【裁判要点】

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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