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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业主擅自“住改商” 法院判排除妨害

法律人2023-07-16 19:21:580

贾大爷是某小区居民,楼上房屋的业主林某将房间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楼上每日人来人往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贾大爷作息,加之其自身长期患有精神衰弱症,原本安详的晚年生活彻底被搅乱。无奈之下,贾大爷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排除妨害。林某则辩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自家房屋用途,他人无权干涉,不同意贾大爷的诉请。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贾大爷的诉讼请求。

评析: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林某虽仅在自家专有部分内使用房屋,但其擅自“住改商”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贾大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林某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问题,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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