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令人寒心!女子怀孕七个半月被两次劝退,公司:编外人员没产假……
近日,一则“女子怀孕七个半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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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的许女士表示
她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
目前已经怀孕7个半月了
公司却称
外编人员没有产假
两次劝退她
且不给她安排工作
许女士觉得很委屈
怀孕后
她不仅从未迟到早退
业绩也没有受影响
但公司方面却告知她
生孩子需要离职
生完孩子想来了
再办入职
最后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会让许女士继续在公司上班,在无法“下地市”的情况下会给她安排其他工作。
想生小孩就辞退女员工
单位这样的做法
显然太过蛮横
#法条链接#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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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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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许多网友也讲述了身为怀孕女职工在职场上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大家直呼:女性在职场的生存实在是太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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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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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辞退于法有悖
“三期”女职工受法律保护
“许女士的遭遇是非常典型的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的歧视和职场暴力,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敬波律师说道。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郑华律师也认为,用人单位称“外编人员没有产假,先办离职想来了再入职”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辞退或劝退的做法亦于法有悖。
陆敬波律师指出
我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处于“三期”(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
郑华律师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除“三期”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出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同时,郑华律师认为,许女士与该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即受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如依法享受产假及相应待遇。用人单位所谓的“编外人员没有产假”是完全有悖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现如今
国家放开“三孩政策”
此时
如何更好地保护
职场女性的生育权利
避免“三期”女职工
遭遇职场歧视和冷暴力?
针对女职工的保护问题
显得至关重要
陆敬波律师认为
针对女职工保护应当“堵疏结合”。一方面,需要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力,让用人单位意识到侵犯女职工权益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性,为“堵住”问题增加力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保护成本的合理分摊机制,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承担哪一块责任,一定程度上“疏通”企业压力。
与此同时,郑华律师也建议,当女职工在孕期遭遇劝退、辞退的情形时,要依法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及时反映情况,还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小编提醒:
女性如果在职场
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一定要积极维权
下面这些法律常识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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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央视网、齐鲁晚报、河南广播电视台、上海法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