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因公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三劳动篇
案情简介
徐某在某电子公司做销售工作。2015年7月,徐某应部门要求在双休日期间到外地出差,但公司不仅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包括了加班费。对于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求助。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在仲裁部门的协调下,最终形成了双方认可的处理意见:对徐某双休日出差时间,先安排补休;半年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年底一并兑现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律师提示
依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作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完成时,用人单位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