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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哪些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法律人2023-07-21 19:56:440

案情回顾

兰某到一快餐店从事勤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兰某在搬运东西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一年后,兰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兰某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兰某2019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害,2020年10月13日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被耽误时间但不计算在申请时限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在工伤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完整申请材料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义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据此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格,电话咨询并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程序。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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