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诉状所盖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有可能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
第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裁判要旨
在公司起诉状中使用的印章与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不符,不能证明该起诉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虽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亦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不能证明该情况说明系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具。故,公司未使用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提起诉讼,其起诉主体不适格。
案例索引
《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714号】
争议焦点
诉状所盖印章与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是否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京皖公司起诉状中使用的印章与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印迹明显不符,京皖公司自认该印章系其私自刻制,其行为违反了《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以及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的规定,不能证明该起诉系京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京皖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张华俊的情况说明,但张华俊的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亦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不能证明该情况说明系张华俊本人出具。
最后,京皖公司持续使用私刻印章,并不能证明私刻的印章已具备公司备案印章的效力。
综上,京皖公司未使用其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印章提起诉讼,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京皖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