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规则梳理(下篇)
作者简介
王鑫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传媒大学会计学学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宋国如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中国矿业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排名前五的地产公司投资部工作,目前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法律服务。
本文上篇【【建纬观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规则梳理(上篇)】已对“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相关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本篇将继续对剩余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目录
下篇
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一)裁决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为不可仲裁事项
1.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规定不可仲裁事项
3.“一事不再理”,重复仲裁
(二)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三)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央企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八、人民法院审查程序事宜
1.裁决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亦不得直接以执行裁定进行变更
2.不得将不予执行裁定申请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处理
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I.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仲裁法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II.相关案例
(一)裁决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为不可仲裁事项
1.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陕西硒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邦贤,陈荣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特6号)
本案系股东代表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应由人民法院管辖。陈荣学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名义申请仲裁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亦符合“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撤销裁决情形。
2.法律规定不可仲裁事项
赤某与杨某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特11号)
关于杨某2的房屋和院落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拆迁补偿范围,应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认定。因此杨某2的诉求属于与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履责发生的行政争议。因本案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赤峰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3.“一事不再理”,重复仲裁
连云港汇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王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特60号)
本院认为,该案仲裁裁决主文第二项构成重复仲裁。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08)连仲裁字第089号案中,王茂文提出了要求汇鸿公司支付房屋差价的请求,仲裁庭以该请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为由予以驳回。在涉案仲裁中,王茂文再次提出要求汇鸿公司支付房屋差价的请求,而仲裁庭予以了支持。在王茂文关于汇鸿公司支付房屋差价的请求,已经被生效仲裁裁决驳回的情况下,王茂文在涉案仲裁中再次提出同一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其无权对该请求作出裁决。
(二)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陈伟、朱广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特26号)
被申请人朱广丽在滁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陈伟将已施工部分的阳光房以及门窗拆除,恢复原状,但滁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滁裁字第44号裁决要求对艺境山城D6-2-101室阳光房窗户部分拆除重做,系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且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三)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昌龙集团有限公司、成秋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特134号)
成秋衡诉请的2013年10月8日离场之后相关附属设备滞留及因昌龙集团申请保全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工程施工期间即合同履行期间所调整的工程造价及费用范围,且该设备费用均另有相应合同予以调整。因此,仲裁裁决对该费用一并进行裁决,超出了案涉《项目经营责任分(承)包合同》约定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故应予撤销。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I.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II.相关案例
(1)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元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特7号)
本案中,申请人十五冶公司称2018年2月分包进度表系伪造,当月班组月度生产任务未实际进行的情况下,仲裁裁决错误将该部分工程量纳入元和公司结算工程量范围,并依据《调价函》的单价确定最终结算金额,裁决不当。结合此前双方签署分包进度表形成的惯例看,均不存在提前确认的情形,因该2月份分包进度表的双方签署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24日和25日,显然此时该表所列工程并未实际施工。虽然元和公司辩称该部分工程量在后续施工过程中确已完成,但未提交相应工程量施工记录,元和公司主张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尽管2017年11月28日元和公司向十五冶发送《调价函》,仲裁裁决以十五冶公司未予回复,视为十五冶公司认可该《调价函》的内容,最终将《调价函》确定的工程单价作为结算依据,但对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2018年2月份分包进度表确认的初审值641912元系按合同单价计算,而非《调价函》确定的单价,该事实表明双方2018年2月仍认可依合同约定的单价来确认工程价款,故仲裁裁决将《调价函》确定的单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由于2018年2月份分包进度表并非基于实际施工而形成,属伪造工程量的行为,仲裁裁决将2018年2月份分包进度表的工程量纳入工程总价款的计算范围,存有不当。故十五冶公司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部分证据系伪造,主张撤销仲裁裁决,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莫如瑶、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振驰法律知识咨询服务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特873号)
经查,证据5-3中监理单位签字人员闫理合在2018年3月9日新河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该施工现场签证中签字非其本人签署,其对签证内容不知情。被申请人远汇公司提交证据2018年8月8日新三佳公司证明亦认可闫理合签字非其本人签署的事实,故闫理合签字系伪造。申请人恒丰公司对签证中变更工程量不予认可,设计单位北京宝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说明》证明设计单位未出现钢筋数量及G户型的变更。证据5-3作为工程施工建设中的工程量较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与行业习惯相违背。且经法庭询问,被申请人远汇公司对于钢筋量及G户型变更情况无法证实亦无合理解释。综合以上因素,应认定被申请人远汇公司提交的证据5-3施工现场签证为伪造的证据。
(3)陈双、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特66号)
关于申请人陈双所持“该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反担保书》及《股东会决议》证据是伪造的”之申请理由。经查,依据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反担保书》及《股东会决议》一栏处的“陈双”签名字迹不是陈双所书写,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I.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I.相关案例
有充分证据证明影响案件裁决的主要事实错误
(1)李玲与济南东进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特217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作出了同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可见,验收合格,是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前提条件。
本案中,依据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20日对东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东进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备案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案涉楼盘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9年2月2日等相关事实,东进公司主张案涉楼盘已于2017年底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交房条件的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可以认定东进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关于案涉楼盘的竣工验收时间以及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据,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陈桂珍诉上海合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特508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合舜公司在仲裁案件审理中故意隐瞒了双方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陈桂珍与合舜公司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应债权公证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对于涉案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条件的认定及判断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等具有重要影响。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涉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142号裁决应予撤销。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I.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II.相关案例
未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人民法院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直接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但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并被判枉法仲裁罪的案例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参见(2019)皖0881刑初31号判决书,甚至存在律师与仲裁员共同犯罪的情况,参见(2018)云01刑终703号判决书。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未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人民法院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为由直接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例,但查询到部分当事人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但未得到支持的案例。
央企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天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特63号)
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中交公司虽是一家国有如若交通工程单位,但在作为市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仍应尊重契约精神。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交公司将其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不能成立。
八、人民法院审查程序事宜
除前述撤销仲裁的相关案例外,还查询到部分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不当的案例。
1.裁决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亦不得直接以执行裁定进行变更
洪佳燕、廖新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99号)
深圳中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1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认为该裁决确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所规定年息24%的比例,对超出的部分,深圳中院不予保护,故在本案中不作为本案执行的内容。故上述已执行的款项,已足额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本息,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合法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裁定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295号裁决及(2014)深仲裁字第295-1号补正裁决执行完毕并予以结案。本院经审查,确认该裁决确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年利率达到32.4%,确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所规定年息24%的比例,深圳中院在执行中将执行标的额限定在年利率24%的范围以内,减少了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数额,事实上变更了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范围,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的部分不予执行。但在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已被驳回的情况下,如果深圳中院认为该仲裁结果应当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后方可对仲裁裁决全部或者部分不予执行,但该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直接改变执行依据的结果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2.不得将不予执行裁定申请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处理
梁小红、陈荣乐、庞小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46号)
对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所作出的裁定,首先应当作为司法审查案件立案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不应是执行异议裁定,并且,对该司法审查所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因此,北海中院对被执行人庞小远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以异议案件立案审查不当,于法无据。
以上为查询到的全部与撤销仲裁裁决有关的裁判规则,其中尤以“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占比最大,其次是“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情况,均属于以否定仲裁程序进而撤销裁决的情况。而实体层面,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撤销仲裁的案例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体现以实体证据瑕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
精彩回顾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风险防范之安全生产
◎【建纬观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规则梳理(上篇)
◎【建纬观点】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准备程序刍议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诉讼法律分析——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建纬观点】工程复工后,施工单位因疫情防控不到位面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