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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为啥死磕丁佶生?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法律人2023-05-14 14:41:050

文:苏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

昨天开始,朋友圈被“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刷屏了,很多人为这个判决书点赞,说写得好!提醒员工:不要利用单位规章制度未细化而不诚信履约!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原则的无冕之王,同样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一对特殊的主体。

但是,真正引起我好奇的,是我看到“(2017)京民再65号”的时候,职业的敏感让我感觉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大家都知道,我国法院是四级两审终审,一旦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肯定有一方坚决不认可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而且有证据证明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也意味着要和对方死磕下去——这得受多大的委屈啊!

于是,三叔找来判决书来研读,发现一审和二审都是中规中矩,讲究法律原则,根据证据判决,似乎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仔细考虑一下,就会发现判决有些别扭,如果这样的判决生效,那用人单位真是欲哭无泪,只有挨欺负的份了。

再审申请人,也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被申请人,也是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佶生,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阿里巴巴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看起来很简单:丁佶生虚构病假前往国外旅游,在公司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丁佶生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

㈠丁佶生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阿里巴巴公司。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佶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职位为资深经理,丁佶生称其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阿里巴巴公司对丁佶生主张的工资总额无异议,但其表示丁佶生的工资由1000元的基本工资和35000元的浮动工资组成,丁佶生对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不予认可。

㈡2013年4月19日丁佶生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佶生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阿里巴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三叔的困惑:4月18日就诊,4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请病假,并前往巴西休养。这么巧合?除非事前有充分的准备,不是吗?)

㈢丁佶生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2013年4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曾以丁佶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经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公司交涉后,阿里巴巴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三叔说:如果阿里巴巴真的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必败无疑了!)

果然是5月4号回国的!

㈣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丁佶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此前公司曾向您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作废。(三叔说:这个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的证明,还是很难很难的!)

㈤丁佶生以要求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

㈥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撤销阿里巴巴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㈦阿里巴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证据:

为证明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阿里巴巴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电子邮件是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时发送,内容为:“老板,你好。最近两周一直受到头疼困扰,昨天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问题严重,医生要求先全休两周,五一后根据复查情况有可能要住院治疗。”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按照丁佶生请病假时的描述,其病情十分严重,如此严重的病情根本不可能长途飞行,由此可见丁佶生提供了虚假信息。丁佶生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证据的证明目的。《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第1.13条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中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阿里巴巴公司称丁佶生回国后公司就其出国事宜进行了询问,丁佶生表示其并未出国,其上述行为属于不服从公司合理的指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丁佶生对上述规章制度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阿里巴巴公司一直要求其承认是去巴西旅游,其从来没有否认出国休养的事实,只是不认可是出国旅游。谈话录音是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与丁佶生交谈时录制,谈话中阿里巴巴公司反复追问丁佶生休病假时是在北京还是在巴西,丁佶生强调其是在休病假,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今天谈话的主题无关,公司如果采取这种谈话方式而且还录音,就不是善意的了,其什么也不回答了。丁佶生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谈话当日其是要与阿里巴巴公司沟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事宜,没想到公司又采用诱导的方式和其讨论休病假的事情,其认为公司不是善意的,就没有正面答复。谈话结束后,阿里巴巴公司就拿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其签字。(三叔说,可见这个劳动者也是相当有经验的,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劳动法的知识,能够不失时机的给用人单位施加压力,无关的主题你们不要追问,追问就不是善意的了,巧妙地利用善意打掩护。)

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显示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丁佶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其参加的是一档娱乐节目,整个节目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为了满足收视率的需求,其实际上并没有入职节目中的招聘单位。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里巴巴公司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病休期间休假地点的限制性规定。

(三叔说,从这里不难看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请病假后出国度假是否属于恶意欺骗公司;二是参加“非你莫属”并应聘成功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现丁佶生对于病休期间出国前往巴西的事实并无异议,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确实有员工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丁佶生在“病假”期间出国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

首先,在阿里巴巴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丁佶生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等证据材料,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病休两周的证明也系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现阿里巴巴公司根据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的事实,认为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该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因此,丁佶生向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病休证明并获得批准的行为,并不构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

其次,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和限制。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前往巴西是旅游而非疗养,但旅游和疗养在概念的内涵和外沿上本身就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往往难以界定。现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上述主张的核心问题还是丁佶生的病情是否达到了应当全休的程度,如前所述,丁佶生是否应当全休病假两周仍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

最后,阿里巴巴公司称公司在丁佶生回国后询问其是否去了巴西,丁佶生予以否认,其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就上述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谈话录音予以证明,但根据谈话录音的内容,丁佶生只是强调其在休病假,并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谈话方式是非善意的,至于在哪儿休病假与谈话的主题无关。录音中并没有丁佶生否认其出国的相关内容。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在谈话时否认出国事实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欺骗公司,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确认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丁佶生在2013年7月参加了天津卫视主办的求职类娱乐节目“非你莫属”,并且应聘成功。鉴于上述节目带有文娱性质,故阿里巴巴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丁佶生确与节目中的“招聘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现阿里巴巴公司就丁佶生已经入职新单位的事实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判决:撤销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对丁佶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叔说,这一场官司打下来,阿里巴巴败诉,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表面文字和相关证据,并没有追究诚信原则的实质内涵,但阿里巴巴觉得太憋屈了,必须上诉!!!)

但是!只有上诉的激情是不行的,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这意味着二审可能要继续败走麦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佶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佶生就诊情况属实。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佶生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佶生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佶生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

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佶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所述丁佶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叔说,如果要发生新的转机,必须有所改变,好在,阿里巴巴找到了依据,才得以申请再审并得到再审的机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再审中,阿里巴巴公司和丁佶生就本案相关事实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京海劳仲字(2013)第6557号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丁佶生申请病假的电子邮件、《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谈话录音、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网页截屏图、视频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

本案中,丁佶生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佶生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佶生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

本院再审庭审中,丁佶生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阿里巴巴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37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与丁佶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6日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佶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佶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我的导师彭光华先生一直教导我们说:法律——尤其是劳动法律,要有一种朴素的正义感,这位丁先生在利用用人单位没有详细规定病休地点的漏洞,以请病假为由,实现其旅游的目的,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其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就是助纣为虐。

对于一审和二审法院来说,也不能仅仅依靠文字的规定和既有的证据机械断案,我导师教导我们说,在中国,有很多人是只会“读”法律文字的,而看不到法律文字的内涵及其立法的本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鼓励双方都要信守承诺,互相信任,这样才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现实中,还有一个很让用人单位头疼的事实,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的资格毋庸置疑,但是出具休假证明的行为很是随意,基本上是根据患者的要求出具休假证明,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病情。三叔看来,这样的医疗工作者是在拿自己的专业技能开玩笑,社会大众在逐渐降低对医疗工作专业的信任度。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这是缺乏职业精神的体现;对于要求医务工作者开具病假的患者来说,则是违背诚信原则,具有欺诈嫌疑,将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那么,为什么北京阿里巴巴要死磕丁佶生呢?三叔看来,是朴素的正义感在支撑公司勇往直前。公司觉得受了委屈,总应该有一个能伸张正义的出口,但他们不知道如何突破。这个感觉很重要,就像老警察抓小偷,走在马路上一打量,就知道某个人可能是小偷,但他不知道为什么,这就是一种直觉。

对于北京阿里巴巴来说,总感觉丁佶生是违背诚信原则,但拿不到证据,三叔今天八卦一下,找到了部分辅助证据。

首先,这个丁佶生是谁?三叔一查,哎呀不得了,原来是一位旅游达人,大V级人物,著有《丁丁看世界》一书,作者介绍是酱紫的:丁佶生,一个生长在北京的普通人,凭着对《丁丁历险记》的浓厚兴趣,心怀走遍世界的梦想。1999年,他带着自己的相机,迈出了探索外部世界的第一步,开始了自己的世界之旅。10年间,他的足迹踏遍了全世界40多个国家,每到一处,他都用自己的笔触忠实地记录下自己内心的感受。

丁佶生自我感言:都说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心里想着走遍世界,于是地球上的第寸土地都成了我的舞台……没有读过万卷书,我选择了行万里路。行走世界,本身就足以让眼界开阔,让知识丰富。而对于旅游,我也早已从喜欢变成了热爱。对我来说,我的脚步只会越走越坚定,越走越快,越走越远……

丁佶生的踪迹已经踏遍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俄罗斯、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埃及、马来西亚、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南非、肯尼亚、柬埔寨……数十个国家的奇妙之旅……在2004年的欧洲首发团中,被评为欧洲旅游形象大使;2005年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正大综艺“世界真奇妙”节目的录制;2006年获得南非旅游之星。

其次,丁佶生的病休确实是身体原因临时决定病休,还是有计划的选择时间实施。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4月18日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全休,应当属于临时决定的,在国内临时决定休假也未尝不可,因为不涉及签证之类的麻烦手续,可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这本身也是休假的方式之一。但丁佶生选择了4月19日飞往巴西休假,不免让人心生疑窦,是不是提前就规划好要在4月19日出行呢?那么,签证是什么时间办的?于是,好奇的三叔好奇地扒了扒丁佶生的微博,不出意外地发现,原来3月份丁先生就去办理签证了,看来确实是经过提前充分准备的!这就说明丁佶生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忠实义务。

从常规看,病休应当是劳动者的权利,是为了身体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而进行的必要的休养,用人单位应当保护这一权利的实施。但病休由于具有不确定性,往往是临时发生的,难以提前预料和判断。因此,有预谋的安排休病假,显然是在挑战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权。三叔作为某外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某员工在10月21日提出,因身体不适要在10月25-27日去外地治疗,用人单位说既然身体不适,为了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请员工在北京选择医院就医,但员工坚持不在北京治疗,在10月23日在没有请假的前提下回到家庭所在地,10月24日到医院就医,医生开具病假条,说身体发烧需要在10月25-27日休息三天,事后拿着这三天的病假条到单位办理休假手续。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不过这也太巧合了吧?您相信她是诚信的吗?

三叔相信,您看完上述资料,就能初步理解为什么北京阿里巴巴要死磕丁佶生了!三叔想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丁佶生作为一个旅游达人,旅游是他的私人生活,单位没有权利干涉其旅游,但不能容忍其借休假的名义行旅游之实。从小的方面说,是丁佶生违背了诚信原则,从大的方面说,觉得公司经营者简直是傻蛋,任由丁佶生玩弄,是可忍孰不可忍,这可能是阿里巴巴最大的委屈所在。

二是丁佶生明明找到了工作,还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这也是让阿里巴巴难以接受的。好在阿里巴巴最终找到了丁佶生在2013年12月入职高通无限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信息,这就确定了双方不可能再恢复并继续劳动关系,在这一点上,阿里巴巴请的律师应该是履行了谨慎和尽责义务,为阿里巴巴赢得了关键的机会。

三是内部管理公平的要求使然。如果按照丁佶生的诉求,一审二审都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所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劳动合同。这必然导致公司的内部难以行使合理的管理权,使得公司内部出现的不公平。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像这样绞尽脑汁钻公司空子的员工,反而能逍遥自在的去旅游,还打折休病假的幌子,公司的管理将难以为继,公司的经营也将日暮西山。

玩火者必自焚,这样的判决并没有给丁佶生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但却让全国人民都明白了其所作所为的性质,希望能警示丁佶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信守承诺,诚实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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