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物时摔伤,商场能以保洁外包为由拒绝赔偿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四人身财产保护篇
案情简介
张某前往附近某商场购物,在商场二楼突然摔倒在地,后发现地上有很多水渍。事发后商场及时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腿三踝骨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张某认为,商场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为商场提供保洁服务的保洁公司严重不负责任,未将水渍擦拭干净,对其摔伤也负有责任,故商场和保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辩称,因为张某自己鞋底已经磨平及地面潮湿的原因导致摔倒,张某自身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且商场和保洁公司已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将地面清洁和设置警示牌的义务承包给了保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消费者因此摔倒,由保洁公司承担责任,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保洁公司辩称,商场是负责安保的主体,张某仅有权向商场提出诉讼,无权向公司主张。针对商场提出的由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地面积水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才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并非系积水导致的伤害,所以不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点周围地面存在明显污渍划痕,而张某所穿着鞋子底面存在磨损情况,较为光滑,故法院认定张某摔伤系地面不整洁及其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与保洁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并非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故对张某的损失,应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张某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商场承担7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创设的特殊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虽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并不能使其免除该项义务,其仍需确保该项义务被正确履行。具体到本案,商场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虽然可以将保洁服务等内容外包给专业的保洁公司来进行,但该做法并不能转嫁商场应承担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最终责任仍应由商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