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付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事实的认定(最高法院案例)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额款项均以现金支付的情形,不能仅因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认为没有支付借款,而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平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二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首先,李平江提交的《还款计划》本身具备合法的形式,有海星公司真实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签章,海星公司对此《还款计划》的真卖性也无异议。虽然海星公司称此《还款计划》是在李平江以暴力威胁的状况下出具的,但是其并未出具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在法定时间提出撤销该《还款计划》。其次,海星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与其在二审的上诉理由中“承认借款1696万元”的事实相矛盾。第三,二审法院审查双方之间往来款项时,海星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条(复印件),以证明其已向李平江偿还了4396万元,其中,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共计1236万元直接转入李平江账户,其余款项转给汪宏、汪文婕、李秦江、陕西润鑫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现金收条(复印件)载明共计1774万元现金由汪宏代李平江收取。但以上证据均在《还款计划》之前发生,不能证明海星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第四,海星公司称本案大额款项均以现金支付不符合常理,但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存在此种情形,不能仅因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认为没有支付借款,而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鉴于《还款计划》形式合法,海星公司在诉讼中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还款计划》形成于海星公司主张的还款行为之后,应视为海星公司对其欠款及还款方式的确认。李平江已无进一步提供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凭证的证明责任,其是否提交往来凭证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有证据证明。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 court. gov.cn/zgcpwsw/zxhz/。
裁判要旨: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永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闰永庆提出要求象龙公司归还借款的主张,并提供了《协议》《补充协议》等作为证据,其已就与象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在象龙公司主张其并未收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闰永庆作为出借人,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以及借款动机等均进行了相应陈述,且其陈述不存在明显违背常理的问题。本院认为,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除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象龙公司在不否认其在确认双方借款关系和再次确认双方借款关系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真实性,并对《协议》及《补充协议》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有责任举证推翻闰永庆所述借款事实的合理性,并对上述协议约定的真实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相应证明。现象龙公司仅提出该借款系依据惯例对工程欠款的担保,但未对此主张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象龙公司虽然提交另案诉讼材料作为证据,拟证明闰永庆没有借款能力,但闰永庆在本案之外另有诉讼的事实,与其是否具有实际借款能力之间,并不具备必然因果关系;象龙公司提交花寺嘉苑项目6、7号楼的中标通知书及2号楼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据,拟证明其在案涉工程之外并不需要其他项目周转资金,但其提交的部分证据,无任何人的签字盖章,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而且即使能够认定象龙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由于象龙公司系商人,社会经济生活的广泛性和丰富性决定了,不能因此而排除象龙公司在案涉花寺嘉苑项目之外存在其他投资或资金周转需求的可能。故本院认为,象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抗辩,未完成对其反驳主张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认定闰永庆与象龙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象龙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应当对其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负责。现《协议》明确约定了象龙公司与闰永庆之间个人借款的事实和数额,该约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据此确认闰永庆与象龙公司之间个人借款的债权债务总额为17943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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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既不能因借贷数额较大就否认现金交付的可能性,但出借人不仅应提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还要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除述,方是完成了举证责任。
编辑:李金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