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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出行游玩受伤,谁该负责?——律师“以案释法”之周四人身财产保护篇

法律人2023-08-07 18:13:310

案情简介

王女士受朋友李先生邀请一同骑马游玩,李先生的友人刘先生负责提供马匹和骑马场地。王女士在骑马过程中不慎摔下致伤。王女士认为李先生、刘先生对其受伤一事应负有责任,故将李先生、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以案释法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以前有骑马经验,故其本人对骑马运动的风险性应该有高于常人的认知。刘先生、李先生在骑马前告知了骑马的相关风险,在事故发生后又将王女士送到医院,尽到了相关的保障义务。坠马受伤应属意外事件,李先生、刘先生对王女士坠马不存在过错。

李先生、刘先生作为王女士友人,邀请招待王女士参加的骑马活动,是一种小范围的私人聚会,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正常交往,且在王女士受伤后两人已尽到了救治责任。故两人对王女士因坠马受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何种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也应当考虑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或对危险源是否在事先发出警告。刘先生、李先生在骑马前告知风险,事后积极救助,尽到了相关的保障义务。王女士与刘先生、李先生是正常的私人往来,不涉及利益关系,如过分加大私人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正常交往,社会环境必将变得冷漠,人际关系将会变得越发疏远隔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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