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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十)——杭州中强案过程解决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实务操作的成功经验

法律人2023-05-18 18:38:150

编者按

上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17版菲迪克银皮书签证与索赔新规定”一文推出后,至此三大环节之“合同交底”告一段落,今天。朱树英主任将开始为大家讲述“过程检查”。

如文中所说:“查验履约过程动态变化情况的证据,是施工企业证据管理‘过程检查’环节的重点。”朱树英律师围绕这一点,通过介绍一起践行“过程检查”的典型案例——杭州某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进行工期索赔的证据收集、固定、保管工作,最终取得工期延误责任的反索赔胜诉,为我们介绍了通过履约过程中加强“过程检查”这一环节,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其成功经验值得同行借鉴、学习。

文中他还强调了: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首先应突出重点,通过对履约过程关键时间节点和关键线路的工期顺延签证索赔防范违约风险;其次,“过程检查”应把控全程,根据履约过程中工期顺延的特点,对其签证索赔应做到实时关注、抓紧办理、跟踪管理、及时汇总;最后,“过程检查”应抓细节、抓落实,以此作为履约过程中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

朱树英律师这新一期的妙笔生花,以精彩的案例说法,带来高瞻远瞩的行业观点。各位“朱粉”,相约星期一,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日“树英说”的精彩内容吧!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十)——杭州中强案过程解决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实务操作的成功经验

朱树英

本系列关于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篇共有20篇文章,在第24篇《施工企业重点落实确保履约证据过程管理质量的“三个环节”》中,我将施工企业履约证据管理的工作重点概括为“三个环节”——合同交底、定人专管、过程检查。前面的第25、26两篇说的是定人专管的重要性和操作性,第27、28、29三篇说的是关于合同交底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从本篇开始讲三个环节中的过程检查。这里说的过程检查,是指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对工程的变化,特别是合同外的变化,进行履约证据检查,查核该签证的是否已报要求签证文件?该索赔的是否已提出索赔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疏漏问题逐一查缺补漏,及时纠正。因此,查验履约过程动态变化情况的证据,成为施工企业证据管理“过程检查”环节的重点。施工企业只有把法律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到相关证据管理的“过程检查”中,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应对处理,才能做好证据管理工作。

针对承包商而言,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履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问题。施工工期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从开工到竣工之间的期限。由于其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变化,且与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紧密,因此是施工企业证据管理“过程检查”的重点。在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中,发包人往往利用自身作为甲方的强势地位,在招标阶段即对施工工期做出了严格的约定,对工期延误的情况也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然而,建设工程本身具有体量大、周期长、事务繁的特点,从开工直到完工,少则数月,多则几年,各种影响到工期的情况不时出现,即便施工单位本身通过技术管理来加快进度、压缩工期,仍然有可能出现实际工期超过约定工期的情况,从而被追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造成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4项,工期包括了“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如何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期限变更,工期顺延的签证和索赔是最主要的一个途径。其中,工期顺延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或依约对顺延工期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工期索赔是指对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依法或依约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无论是工期顺延签证还是工期索赔,都是对施工过程工期动态变化的不断修正,都需要以施工合同履约过程形成的证据为基础,也都需要通过签证索赔再形成新的证据。因此,施工单位只有通过专管人员在合同履约证据管理三个环节中紧紧抓好“过程检查”这一环节,才能有效地加强工期顺延的签证和索赔管理,才能真正落实自己的依约履行合同,规避工期延误导致的高额赔偿,从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一、杭州某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进行工期索赔的证据收集、固定、保管工作,最终取得工期延误责任的反索赔胜诉,是践行“过程检查”的典型案例。

在本系列文章第3篇《从6068万元反诉被驳回看有关工期证据的形成和搜集》中,我以曾经代理原告的杭州某施工企业取得工期反索赔胜诉为例,向大家详细阐述了工期证据的形成和搜集。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形成和搜集工期证据,其目的除为了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外,最主要还是为了在工期顺延签证索赔中提供有力的支撑。

本案庭审质证中,原告施工企业提供的证据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施工补充协议》一份;3、《关于施工合同主体变更的协议》一份;4、《关于工程款补偿的协议》一份;5、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各一份;6、报告、经济损失费用表、《关于工程复工业主未整改到位等相关事宜》各一份;7、工程结算汇总表、决算书各一份;8、《工程结算审核》一份;9、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011字第15号工程联系单、《室内装修分包合同》各一份;10、整改通知书(停工)及工程暂停令各一份;11、2011字第04号工程联系单、第64次工地例会纪要、2011字第11号工程联系单、2011字第19号工程联系单、2011字第32号工程联系单、2011字第40号工程联系单、建字第34号技术联系单、水字第04号技术联系单各一份;12、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及复工报审表各一份;1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

而被告发包人反诉提供的证据仅6份,包括:1、银行汇票及收据;2、《关于工程款补偿的协议》一份;3、竣工报告一份;4、租赁合同一份;5、招标文件、招标函、中标通知书各一份;6、开工报告一份。

两相对比,显而易见施工单位搜集提供了更多、更详细的证据,其中绝大部分形成和固定于“过程检查”中,覆盖了工期顺延签证索赔的全过程,并且在逻辑上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还原了工期延长讼争的事实情况,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证明。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施工单位工期顺延索赔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在庭审质证中获得了发包人确认,实属不易,体现了该施工企业优秀的履约过程证据管理水平,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相较于部分施工企业对于工期的粗放式管理甚至于放任自流,该企业能够根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针对性的证据搜集和固定的管理工作,体现了对“过程检查”环节的敏锐意识。

最终,本案一审判决发包人反诉该施工单位逾期竣工并要求赔偿逾期竣工损失共606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发包人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上诉费支付期限届满,经二审法院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二审法院视其为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随之生效。可以发现,通过履约过程中加强“过程检查”这一环节,该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发包人所提的巨额工期索赔被驳回,其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同行进行借鉴、学习。

二、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应突出重点,通过对履约过程关键时间节点和关键线路的工期顺延签证索赔防范违约风险。

工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要素和社会经济效益考量的重要指标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由于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开放性,易受到包括发包人和客观情况在内的各种因素影响,从而造成关键时间节点的延后和总工期的延长,使得施工企业不得不承担支付高额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风险。因此,施工企业从项目中标后即应树立工期顺延签证索赔意识,做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管理全覆盖,尤其注重开工、竣工等关键时间节点和关键线路的履约证据管理工作。

1、注意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之间的时间差,对通知的开工日期不能按约定施工的情况注重证据保存。

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点,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其中计划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在工期顺延签证索赔中,一般为实际开工日期滞后于计划开工日期,按照2017版施工合同第7.3.2条“……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实际情况中,还会出现发包人利用强势地位在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即发出开工通知的情况,施工企业在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其实并不能按法定或约定条件开工,依照该日期计算必然导致实际工期的缩短,因此必须提出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其中,因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场外交通等现场原因造成的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在施工全面展开后现场情况会发生较大变化,如不及时通过勘验笔录等形式保留证据,在后续的索赔中施工单位则需承担证据灭失、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到竣工备案完成耗时较长,应按合同对竣工日期的约定及时进行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

一般而言,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避免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过程计入总工期,对于施工企业是有利的。以本案来说,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应为2012年3月4日,实际上2012年1月13日原告提交竣工验收,2013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若以提交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施工企业没有违约,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则超出约定工期21天,施工企业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以竣工验收提交日期为竣工日期,最终原告工期延误反索赔胜诉。实际上,还是存在合同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甚至于竣工备案通过之日为竣工日期的情况,由于程序的增加导致工期计算延长,不确定因素增多,施工企业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因此在工程完工和提交竣工验收后仍应毫不放松、继续跟进,一旦发现因发包人或其他情况导致竣工验收和备案进度滞后,应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在最终结算时与发包人的争议和纠纷。

3、合同履约过程中事务繁多,应通过关键线路合理分配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的着力点。

关键线路又称关键路径,是指施工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即工期最长的线路。施工企业对利用关键线路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和进度监控多成竹在胸,但常常忽视通过其进行工期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其实,由于工期最长,通过对关键线路各阶段工作的工期顺延进行签证索赔,即能达到避免工期延长导致违约的效果。履约过程中,施工企业事务繁多,针对关键线路重点进行工期顺延的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工作,能够有针对、更合理地分配工作力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到,关键线路可能不止一条,随着现场情况的变化非关键线路也有可能变成关键线路,在履约过程中应注意重点的及时跟进调整。

三、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应把控全程,根据履约过程中工期顺延的特点,对其签证索赔应做到实时关注、抓紧办理、跟踪管理、及时汇总。

实际履约过程中,工期顺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持续性,承包方提起的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大多数的计算时间不止一天,少则几日,多则经年;二是证据不可再现性,引起工期签证索赔的除了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外,还有相当多的情况是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客观情况所造成的,这种情况下证据往往在过后难以保存和固定。由于这两个特点,施工企业需要有敏锐的签证索赔意识和扎实的证据管理水平才能顺利进行签证索赔,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取得有利地位。总结多年的从业经验,我把相关经验列为四个词:实时关注、抓紧办理、跟踪管理、及时汇总,归根结底就是全过程的跟踪把握。

1、对可能引发工期顺延签证索赔的情况要实时关注。

2017版施工合同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条款“……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此处不但有“知道”的索赔事件,而且强调“应当知道”的索赔事件。“应当知道”,法律上指按照一般的普遍认知能力和获得消息能力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事件或状态。该条写明“应当知道”并规定了28天的除斥期间,对施工企业签证索赔及相关证据的实时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被认为“应当知道”实际上却不知道,因此延误了签证索赔工作,未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则相应的工期损失在所难免。通过学习本系列文章,大家也都知道了施工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来,就要采用“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九字要诀,如果不能对引发工期顺延或延误的情况实时关注,“勤签证”是根本做不到位的,“高索赔”只会沦为一句空话。

2、工期延长的情况发生后要抓紧时间保留证据并办理签证索赔。

如果是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企业尤其应当注意抓紧时间保留证据,因为合同履行过程本就是工程项目发生剧烈变化的阶段,且现场情况还会因各种场内外因素改变,如不及时保留证据,在后续索赔中将面临缺少证据甚至无证据的窘境。同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要求不能拖延,2017版施工合同涉及到工期索赔的条款有33个,除斥期间11个,最短的只有24小时。即使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签证索赔的时限做出较为宽松的约定,施工企业也应当抓紧办理签证索赔,在维护合法经济利益的同时尽到对发包人合理提醒的义务,避免将大量的签证索赔拖入到决算阶段引发争议纠纷。

3、具有持续性的工期顺延应保持跟踪管理。

本案中,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在监理于2010年12月28日发出《工程暂停令》后即按要求当天全部暂停施工,之后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011年4月18日、2011年5月19日、2011年6月30日、2011年8月10日发出《工程联系单》,体现了较强的对工期延长情况持续的签证索赔和证据管理能力。在工期延长持续的情况下宜按合理的时间间隔继续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签证索赔通知并随附相关材料,对于合理的时间间隔,可以是固定的,比如每个月递交,也可以按施工组织计划预定的关键节点应完成的时间,具体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4、如果工期顺延时间较长应及时汇总情况并递交报告。

在工期顺延结束后的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汇总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递交最终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的延长工期和(或)追加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项目延期时间过长,也可以在中间过程中进行阶段性的汇总并递交报告,保留相应的证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在工期延长期间施工企业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在最终报告或阶段性报告中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一并提出。面对较长的工期顺延,施工企业也应当注意采取及时遣散工人、妥善保存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等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避免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时相关索赔得不到支持甚至可能引发反索赔。

四、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应抓细节、抓落实,以此作为履约过程中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工作成功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才能向法院还原讼争的事实经过,争取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动,归根结底依靠的是证据。就像我一直以来所强调的,“打民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施工企业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证据管理,就难以向法官还原事实经过,有理都有可能变成没理,更加不要谈自己的主张获得支持和案件取得胜诉。而有效的证据管理,最终都要落实到细节上,不光要注意证据的细节,符合证据审查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还要注意管理的细节,全过程、各方面不留盲点。具体到工期顺延这一签证索赔事项,结合本案中杭州施工单位的成功经验,我认为施工企业应注意从以下细节处加强管理。

1、落实合同条款相关规定的细节。

施工合同是重要的书证和直接证据,是“过程检查”环节落实的基础,施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路径都有赖于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因此,对合同中涉及工期的条款,施工企业均应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对于歧义或模糊之处不利于己的情况应和发包人沟通,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加以明确。我在本文第二章第2节已解析了该案例施工单位因合同中明确以提交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从而避免了违约责任的反索赔,而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关键在于合同的约定。假如因合同相关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就突破了约定的总工期。所以,施工企业要做好“过程检查”,首先要抓牢的就是合同条款的细节,对相关约定了然于胸,对可能对己不利的条款也应列为“过程检查”环节的重点。

2、落实签证和索赔之间区别的细节。

在本系列第27篇《“勤于签证、精于索赔”八字方针在合同交底中的重要意义》中,我已详述了签证和索赔的区别,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索赔则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结合本案例,2011年3月21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关于工程款补偿的协议》一份,确认了由于开工延期、功能调整、外立面修改造成了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一次性给予施工单位合同外补偿800万元,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提出其他补偿,由于获得了双方确认,该协议即形成了一个典型的签证,在审判中法院直接予以了认定;2011年9月19日,施工单位向发包人发出报告,提出因质量监督站未批复项目的复工整改单,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已给施工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39万元,复工后尚需130日历天的工期方能达到竣工条件,由于未获得发包人确认,该报告即是一个典型的索赔,在审判中法院须有相关证据证明才能认定。基于索赔对证据的依赖,施工单位在“过程检查”中应对支持索赔的证据倾斜更加多的资源。

3、落实提交材料完备性的细节。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重视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报告、单证等材料的完备性,除了反映技术变更、工作量核定、现场情况变化等实际情况外,还应随附相应的工期调整要求。对于发包人主动发出的涉及变更的指令,除非明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发包人已经认可了延长工期,而是应当随即提交索赔报告进行确认,避免在出现争议时发包人以固定工期等理由拒绝工期顺延。对于同时涉及到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的情况,不能遗漏延长工期的要求。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一般非常紧张,即使无任何意外情况发生全力施工也不会有很多时间富余,再加上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如果忽视工期索赔,即使费用得到补偿,最终结算时也可能因为需要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而得不偿失。施工单位在固定证据时还应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若在提交的索赔单证材料中只描述某事件影响工期多少天,则严格意义上仅能证明事实的存在,而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证据,因为工期顺延是对施工合同的重大实质变更,应当由发承包双方经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合议后才能确定,仅在索赔单证中描述工期延误事件的存在是不够的。为避免事后的争议和纠纷,施工单位应在工期索赔单证中明确提出需顺延工期天数,不能以影响工期多少天替代工期顺延的要求,通过细节管理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

4、落实确认各类文件落款时间要求的细节。

既然是进行工期顺延的签证索赔,就必然会着眼于时间节点和工期的计算,就必然要求对履约过程中各类事项、情况的具体时间进行确认。然而在现实中,施工企业往往对合同、单证、报告、纪要、表格等材料的日期有所疏失,满足于发包人和监理人已盖章、项目负责人已签名即可,并不刻意要求日期落款,最终在工期签证索赔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本以为已经进行了完善的证据收集固定,结果却因为相关材料没有落款日期无法认定时间、计算工期,最终造成经济利益无谓流失。以本案为例,如果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时候未要求监理人、发包人等签认日期,就可能造成索赔和诉讼时对提交日期的争议,最终的结果可能就会大不一样。又比如,如果施工企业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图纸时未要求在单证上署明日期,则计算工期顺延时就有可能被迫以出图时间作为接收图纸的时间,虽然实际上出图时间和接收图纸时间之间肯定有间隔,但施工企业因为落款日期的细节未抓牢,也只能接受这样不利的后果。因此,施工单位在进行履约证据管理时,应尤其注意各类书证的日期落款,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工期顺延签证索赔正是这一管理意识在建设工程行业的典型表现。施工企业只有重视工期顺延签证索赔,把法律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到履约过程中,通过“过程检查”这一环节加强相关证据管理,做到突出重点、把控全程、抓牢细节,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将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精彩回顾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17版菲迪克银皮书签证与索赔新规定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八)——合同交底重点:2017版施工合同签证、索赔规定及其证据管理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七)——“勤于签证、精于索赔”八字方针在合同交底中的重要意义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六)——担任上海建工集团索赔项目评委感受“定人专管”之魅力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五)——上海正大广场项目“定人专管”证据管理模式及其实务操作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四)——施工企业重点落实确保履约证据过程管理质量的“三个环节”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三)——从垃圾堆里找证据案看企业构建“三落实”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二)——汇总先进企业共691项合同履约证据清单值得在行业大力推广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一)——中建八局“三个意识”提升履约证据管理水平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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