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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八)——合同交底重点:2017版施工合同签证、索赔规定及其证据管理

法律人2023-05-18 18:56:500

编者按

回顾上周精彩内容,朱树英律师通过介绍一起负面案例——“走出去”的中国承包商因疏于签证索赔而导致巨额损失,为我们讲解了施工企业重点落实确保履约过程证据管理质量的“三个环节”中的“合同交底”以及“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的重要性。

今天这篇文章,围绕专管人进行具体项目时该如何交底、交什么底的实务问题,朱树英律师将为我们讲述施工企业组织合同交底的工作重点——国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签证和索赔的相关规定及其证据管理。

说到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朱树英律师可算是最有发言权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自1991年首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面世至今,从起草制定到每一次修订完善,朱树英律师都是全程参与。可以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三十年的发展史,也贯穿了朱树英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生涯。就是这样一位在专业领域无出其右的泰斗级律师,用他的智慧和勤劳,记录和推动着一个时代的法治进程。今天,朱树英律师将带你回顾其参与起草、修订我国前后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历程,并详细讲述了2017版施工合同所涉及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具体分类及相关证据管理要求。为方便读者对照查询和理解,文末还附上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有关施工企业签证(索赔)及除斥期间相关条款……更多精彩,尽在今日“树英说”~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八)——合同交底重点:2017版施工合同签证、索赔规定及其证据管理

朱树英

上一篇介绍的是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证据专管人员负责合同交底时的指导思想和交底思路——勤于签证和精于索赔,这是对合同交底提出熟知合同条款的要求。世间万事万物中,人是第一重要的因素。再好的制度,再完备的管理办法,如果没有专门管理的人来执行、来实施,也会流于形式甚至束之高阁。施工合同履约证据管理工作,只要有了专门负责的人,只要专管人能够勤于签证、精于索赔,则企业的合同履约证据管理就落到了实处。今天推出的一篇要介绍施工企业组织合同交底的工作重点——国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签证和索赔的相关规定及其证据管理,这是提出如何落实熟知合同条款的要求,解决专管人如何进行具体项目的合同交底、怎么交底、交什么底的实务操作问题。

合同交底的主要目的,是要求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明确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签证和索赔的具体操作路径。通过合理、及时的签证和索赔,不仅能够提升企业自身和项目部的经营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环境中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目前,“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已成为国内和国际建筑施工行业的常态。从证据管理角度来讲,没有无缘无故的签证和索赔,签证和索赔的提出本就需要证据的支撑,需要施工企业从日常、从细节处做好证据收集整理的工作;同时,签证和索赔又会形成和固定新的证据,为之后施工企业的各项诉求提供证明。可以说,签证、索赔是履约过程中证据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导向。

如上一篇介绍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附则第13条规定,工程签证的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1项规定,施工索赔的定义为:“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由此可知,无论是签证抑或是索赔,提出和成立的前提都是合同的约定。签证和索赔绝非是履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临时起意,而是对事先已签订的书面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实际履行。虽然施工企业也可以按照法规规定进行签证索赔,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投资大、周期长、实施繁,法律规定并不可能对现场情况面面俱到,大量的履约细节必须体现在合同条款中方能厘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负责具体合同履行的项目部都应当在合同签订以及实际履行前,对签证和索赔相关条款逐一推敲、字斟句酌,在履约过程中做到证据管理到位,才有可能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占据主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参与起草、修订我国前后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经验积累。

我于1986年年初取得律师资格,随后不久获得兼职律师执业证,成为当时所在的上海八建公司第一位公司律师。我之后在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的合同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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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当时的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作,按国务院关于制定行业通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的要求,由部施工行业主管司负责起草我国第一版用于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为此,部出面向我所在单位的上级上海建工局借人参加起草工作,上海建工局派出了我。在起草工作动员会上,部领导明确要求借鉴当时1986版菲迪克合同的红皮书即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制定我国自己的用于施工总承包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这一项起草任务使我先后有两年时间全过程参加了该文本的起草、制定工作。

1998年10月,部修改制定第二版即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其时我已担任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仍被邀请参加第二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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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后的2012年4月,住建部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修订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我担任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课题组负责人,具体和建纬北京分所谭敬慧主任合作完成了修订工作。

2016年末,我再次担任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负责人,具体和建纬曹珊副主任合作完成又一次修订工作,然后因为参与起草、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获得了信任,我和谭敬慧、曹珊三位律师都担任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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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31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总局)发布了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该文本有41条101款93目,其中涉及签证的条款有24个,涉及索赔的条款有29个,涉及除斥期间的规定有6个。在1991版施工合同试行期间,《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公布施行(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公布施行(自1999年10月1日生效),在此背景下,工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对1991版施工合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我国第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首版相比,1999版文本有47条177款89目,涉及签证的条款有33个,涉及索赔的条款有38个,涉及除斥期间的规定有5个。合同的体例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来的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两部分变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组成部分。施行14年后,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发布了第三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该文本借鉴1999版菲迪克合同红皮书,有20条117款202目,涉及签证的条款有45个,涉及索赔的条款有46个,涉及除斥期间的规定有11个,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最大的特点是适应了国际惯例,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条款、担保条款、变更条款、总价合同中的支付分解表条款、商定或确定条款、争议评审条款等方面多处借鉴了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的经典条款,融合了国际上主流的工程管理实践,体现了我国建筑施工行业走出去的大趋势。可以说,2013版施工合同的修订幅度较大,也较为全面,体现了建筑行业对相关条款的迫切需要。2017年9月22日,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2017版施工合同),该文本有20条117款202目,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文本涉及签证条款有45个,涉及索赔条款有46个,涉及除斥期间规定有11个,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签证、索赔及相关条款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要高度重视索赔过期作废的除斥期间规定,企业权益过期即失权,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管理应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我国自1991年首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面世至今已近三十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为众多国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采用、引用或借鉴,已成为建筑工程行业进行合同管理、维护经济利益的有效工具。其签证和索赔条款在总结国内外诸多工程实践经验基础上几经修订、千锤百炼,对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我国先后四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全程参与者或负责人,我经常收到邀请对企业具体的施工项目进行合同交底,由于积累,有解读该合同文本较权威、较全面的专业地位,每每受到企业的欢迎。

二、2017版施工合同所涉及工程签证的具体分类及证据管理要求。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未对工程签证和索赔给出明确的定义,故2017版施工合同并未直接给出工程签证的定义,直接出现“签证”一词的仅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归纳的定义,工程签证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按此定义,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变更与调整》说的全是签证,通用条款共20条中包含签证内容的条款多达45个,需要办理签证的原因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签证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书证,是提出索赔的前提。前面多次提到的上海浦东正大商业广场国际工程纠纷案中的法国申请人,作为涉案工程的国际著名工程总承包商,他们在项目现场派驻合同制的公司律师、由公司律师全程进行签证文件制作的证据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签证的经验,给我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留下深刻的印象。他们在提出主张时,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证据材料按索赔要求分为三大部分19小项,就是一种值得国内承包商借鉴的分类方法。

为加强对签证及相应资料的管理,有必要对2017版施工合同中的签证条款进行梳理和分类。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我认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对2017版施工合同中涉及到的签证进行分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较为实用。

(一)从变更的发生顺序,可分为事前签证、事中签证和事后签证。

通过时间节点对签证进行管理,有利于施工企业关注合同条款中的时限要求和事项之间的先后顺序,不仅能够提升签证的工作效率,也同时加强了对项目本身的管理。2017版施工合同涉及施工企业事前签证的条款有22个,事后签证的条款有23个,事中签证的条款有5个,其中事中签证均与事后签证一同出现。

1、事前签证

事前签证指签证时间发生在签证事项发生之前,签证单所陈述的内容为承包人将进行的工作或者将发生的客观情况,要求发包人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或工期。2017版施工合同6.1.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 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即是典型的事前签证。事前签证一般会有时间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注意证据取得的时效性,避免因误期导致不能取得证据。

2、事中签证

事中签证指签证时间发生在签证事项发生过程中,签证单所陈述的内容是指承包人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正在发生的客观情况,要求发包人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或工期。事中签证针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或客观情况,绝大多数为非终局性的签证,须在工作或客观情况结束后根据事中签证的情况再进行事后签证。2017版施工合同7.7“……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即是典型的事中签证。事中签证要求施工企业对连续性的工作或客观情况进行实时管理跟踪,随时保留证据特别是反映变化的证据。

3、事后签证

事后签证指签证时间发生在签证事项发生之后,签证单所陈述的内容为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者已发生的客观情况,要求发包人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或工期。2017版施工合同12.3.4“……(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即是典型的事后签证。事后签证往往要求施工方提供详尽的随附证明材料,上述工作量签证条款中即需提供“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进行完善的证据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二)从签证的具体内容,可分为管理签证、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

管理签证、技术签证、经济签证三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均不可或缺,但在涉及到合同争议时,经济签证往往对施工企业维护利益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内容进行分类,能够使施工企业在签证及相应证据管理中能够抓住重点,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事半功倍。2017版施工合同涉及施工企业管理签证的条款有4个,技术签证的条款有11个,经济签证的条款有12个,同时有技术、经济签证的条款有17个,同时有管理、技术、经济签证的条款有1个。

1、管理签证

管理签证指就工程项目管理事由出具的签证。2017版施工合同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即是典型的关于人员变动的管理签证。管理签证虽不涉及项目具体的技术或经济事项,但施工企业也应当按约及时办理并存档作为证据材料。

2、技术签证

技术签证指就工程项目技术事由出具的签证,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2017版施工合同7.2.2“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即是典型的技术签证。如涉及勘察、设计相关事项,施工单位在进行技术签证时除了发包人和监理人,还应取得勘察、设计单位书面签章同意,确保签证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证明力。

3、经济签证

经济签证指就工程项目经济事由出具的签证,包括工程量增减、停工窝工费用、设备机具闲置、价格变化、材料倒运、计日工等。2017版施工合同10.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即是典型的经济签证。在工程实践中,很多签证同时具备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的双重性质,如工程变更签证,施工企业在进行该类签证时应当注意不遗漏经济事项,同时列明费用和工期要求,全面固定证据。施工企业同样应当注意,按照2017版施工合同,经济签证并不能代表业主对技术事项的认可,其12.4.4(3)即规定“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因而对已取得或将要取得经济签证的相应工作应按约及时取得技术事项方面的书面认可,避免证据缺失。

三、2017版施工合同所涉及工程索赔的具体分类及证据管理要求。

“索赔”一词在2017版施工合同中共出现62次,其在建设工程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建设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索赔事件,从而导致索赔程序的发生,因此对索赔及相关证据的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索赔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有必要和签证一样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索赔可按索赔当事人、索赔依据、索赔目标、索赔事件、索赔处理方式、索赔发生时间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其中以按索赔目标、索赔发生时间进行分类较为简便实用。

(一)按索赔目标可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索赔目标是指在工程索赔中,索赔方希望通过何种补偿方式弥补损失。施工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取得利润,明确索赔目标可以更好地维护和争取合法权益。2017版施工合同涉及施工企业费用索赔的条款13个,工期索赔的条款1个,同时有费用、工期索赔的条款32个。

1、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指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标的索赔。2017版施工合同中既包括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赔偿损失、追加付款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赔偿、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扣除费用的索赔。与2013版施工合同相比较,2017版施工合同主要就缺陷责任和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涉及到费用索赔的为第15.2.2项,增加了“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的内容,施工企业应给予关注,涉及争议时提前准备验收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以便在业主根据该条款提出费用索赔时厘清责任。

2、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指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取工期的延长,但最终目标在于避免承担因逾期竣工造成的违约赔偿。业主在合同签订阶段往往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对逾期竣工规定高昂的违约金,因而工期索赔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盈亏情况至关重要,遇到索赔事件应一并明确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避免出现纠纷时业主以固定价款和工期进行抗辩并提出反索赔。

(二)按索赔时间可分为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工程索赔贯穿于从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款最终结清的全过程,按发生时间分类有利于施工企业分阶段进行索赔及证据管理工作,实时保存证据,及时提出索赔。2017版施工合同涉及施工企业开工前的索赔条款有7个,施工中的索赔条款有10个,竣工后的索赔有5个,同时有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条款有18个,同时有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条款有5个,同时有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条款有1个。

1、开工前的索赔

开工前的索赔指从合同签订到正式开工这一时段的索赔。索赔原因主要为因发包人或客观情况导致施工企业不能及时进场、发包人未能按约提供开工所需的设备或材料等。比如,2017版施工合同第1.6.1项规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若未能按期提供图纸,施工企业即可提出工期索赔。由于施工中现场情况会发生较大变化,对难以再现的证据施工企业在索赔前应注意以图片、勘验笔录等形式进行保存固定。

2、施工中的索赔

施工中的索赔指从正式开工到施工结束这一时段的索赔。绝大多数索赔均发生于这一时段,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加速、发包人延误、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各种引发原因。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工作量大,事务种类繁多,应切记按约及时进行索赔,避免遗漏和遗忘。由2017版施工合同19.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可知,施工企业未按约定及时提出索赔即面临经济利益的流失。施工中的索赔证据数量大、种类多,施工企业应随时收集,为索赔提供有力支撑。

3、竣工后的索赔

竣工后的索赔指施工结束工程竣工后这一时段的索赔。竣工后的索赔主要集中于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方面的索赔。2017版施工合同14.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即是典型的有关竣工后索赔的条款。竣工后的索赔尤其是利息索赔与竣工日期联系紧密,因此施工企业应注意对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确定竣工日期,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因竣工日期产生的争议纠纷。

四、施工企业加强2017版施工合同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的要点。

与国际承包商相比较,国内还有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缺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的有效管控。经过特定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合同条款与通用的示范文本必然会发生具体的变化,因此,要认真研究、分析特定项目的具体合同条款,加强有针对性的合同交底,培养合同履行的证据意识,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工作。2017版施工合同文本已经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我认为,施工企业在采用、引用或借鉴2017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应注重以下四点:

1、注重项目律师在签证索赔事务中的专业作用

在办理前述上海浦东正大商业广场纠纷过程中,我了解到本案中的承包商在每个项目履约过程中均会派驻律师,仲裁过程中出庭的六位代理人,一位是委托的英国大律师,另五位则是派驻在现场的公司驻场律师。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签证和索赔事件均由驻场律师随时制作书面法律文件,由于驻场律师的收入与签证索赔的实际效果直接挂钩,因此,驻场律师对签证和索赔工作十分认真负责。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对项目现场派驻律师多无概念也无意识,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仍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和执行,常常会面临难以取证或证据缺失、无效的不利情况。实践经验表明:派遣项目驻场律师能使施工合同签证索赔条款专业地履行,据此,在项目现场派驻律师的经验值得国内施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和“走出去”的企业学习、借鉴。

2、注重对签证索赔及相应证据的分门别类

2017版施工合同有关签证索赔的规定分布于合同文本的各部分,涉及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对其进行分类有利于提升管理效率。通过本系列文章第二十二篇所附的《汇总部分先进企业共691项合同履约证据清单》,读者们也可以看到建设工程所涉证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因此,对签证、索赔事项及相应证据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以简洁明了、方便操作为出发点,从不同角度对签证和索赔进行了分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证据管理要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施工企业签证及除斥期间有关条款(注:与2013版施工合同不同处用倾斜加粗字体标出)可详见附件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施工企业索赔及除斥期间的有关条款(注:与2013版施工合同不同处用倾斜加粗字体标出)可详见附件二。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的分类方法是基于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面对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可以再细分,就如本案中的法国工程总承包商,针对索赔的需求专门对证据资料进行特定的分类。

3、注重专用条款及附件对签证索赔工作的作用

对于承发包双方而言,合同是整个项目施工最为重要的基础和依据。无论项目处于何种阶段,签证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解决方式、费用和工期计算方法均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由于建设工程种类繁多,实际情况经常变化,承发包双方在采用2017版施工合同时必然会在专用条款及附件中做出特殊性的约定,其中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等规定均与签证索赔及证据管理相关,施工企业务必仔细研究,对与索赔相关的条款更应高度重视。

4、注重签证与索赔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由上述签证和索赔的定义可知,签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所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与之相比,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所要求的权利未获确认,必须依赖于证据,如果索赔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则转化为签证。在诉讼过程中,签证和索赔被采信程度不同,一般来说,签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予以采信;而索赔一般都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否则通常不予采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此可见,索赔相较签证而言对施工企业的证据管理工作要求更高,施工企业对此应给予重视。

2017版施工合同有关签证索赔的条款既对施工企业加强证据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又为施工企业维护合法经济利益提供了工具。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历经1991版、1999版、2013版、2017版,今后肯定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施工企业应随时关注,主动作为,紧跟建设工程领域的大趋势和大方向。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有关施工企业签证及除斥期间有关条款

1、1.6款:图纸和文件审查和接收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1)1.6.1图纸提供和交底的签证:发包人应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2)1.6.2图纸错误的签证: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3)1.6.3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证: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4)1.6.4承包人文件的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2、1.9款:发现和处理化石、文物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2.4款: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1)2.4.1 提供施工现场的签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2.4.3 提供基础资料的签证: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2.4.4 逾期提供责任的签证: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3.2款:项目经理更换和下属人员授权的签证(事前签证,管理签证)

(1)3.2.3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签证: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3.2.5项目经理特殊情况授权下属人员的签证: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3.3款:承包人人员更换、离场的签证(事前签证,管理签证)

(1)3.3.2乙方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签证: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3.3.4主要施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签证: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4.3款:监理人指示的签证(事前签证,管理、技术、经济签证)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5.3款:隐蔽工程检查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款:安全文明施工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1)6.1.1安全生产要求的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2)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的签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证: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9、7.1款:施工组织设计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签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0、7.2款: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签证)

(1)7.2.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签证: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7.2.2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签证: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11、7.3款:开工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7.4款:测量放线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签证)

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13、7.6款:不利物质条件的签证(事中、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4、7.7款: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签证(事中、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5、7.8款:暂停施工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1)7.8.1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签证: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7.8.3指示暂停施工的签证: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3)7.8.4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的签证: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除斥期间:24小时。

(4)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签证: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16、7.9款:提前竣工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发包人接受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17、8.3款:材料与工程设备接收与拒收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18、8.5款:禁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9、8.7款: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签证)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除斥期间:14天。

20、8.8款: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签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21、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的签证(事前签证,管理签证)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22、10.2款:变更权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签证)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23、10.3款:变更程序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24、10.4款:变更估价的签证(事前签证,经济签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25、10.5款: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26、10.6款: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签证(事前签证,经济签证)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27、10.9款:计日工的签证(事中、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承包人在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28、11.2款: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签证(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9、12.3款:计量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签证)

(1)12.3.3单价合同计量的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2)12.3.4总价合同计量的签证: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30、12.4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证:(事前签证,经济签证)

(1)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的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除斥期间:7天。

(2)12.4.6支付分解表的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查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视为已批准。

除斥期间:7天。

31、13.1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签证)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32、13.2款:竣工验收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签证)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3、13.3款:工程试车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承包人组织试车,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4、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验收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5、13.5款:施工期运行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签证)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36、14.1、14.2款:竣工结算资料申请和审核的签证(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斥期间:28天。

37、14.3款:甩项竣工的签证(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38、14.4款:最终结清的签证(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斥期间:14天。

39、15.2款:缺陷责任期的签证(事后签证,技术签证)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40、15.4款:保修的签证(事前签证,技术、经济签证)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如发生紧急情况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书面确认。

41、16.1款:因发包人违约暂停施工和解除合同的签证(事前签证,经济签证)

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纠正,承包人可暂停相应部分施工。承包人按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42、17.2、17.3款:不可抗力通知及后果承担的签证(事中、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时,一方应及时提交中间报告,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依约承担。

43、18.7款:变更保险通知的签证(事前签证,管理签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44、19.1、19.2款:承包人提交索赔资料的签证(事中、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除斥期间:28天。

45、19.3、19.4款:发包人提交索赔资料签证的签证(事后签证,经济签证)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除斥期间:28天。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有关施工企业索赔及除斥期间的有关条款。

1、1.6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2、1.9款:处理化石、文物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1.10款:满足交通运输需要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4、1.11款:知识产权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2.4款: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提供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3.4款:承包人现场查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3.7款:履约担保的索赔(费用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3款:监理人指示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5.1款:质量要求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5.2款:质量保证措施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3款:隐蔽工程检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2、5.4款:不合格工程处理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5款:质量争议检测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4、6.1款:安全文明施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3款:开工延迟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6、7.5款:工期延误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17、7.6款:不利物质条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8、7.7款: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9、7.8款:暂停施工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0、7.9款:提前竣工的索赔(费用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接受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8.2款: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2、8.3款:材料、工程设备接收与拒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23、8.5款:禁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9.3款: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5、10.3款:变更程序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26、10.4款:变更估价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27、10.5款: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8、10.6款:变更引起工期调整的索赔(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29、10.7款: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延迟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0、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31、11.2款:法律变化引起调整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32、12.2款:预付款逾期支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3、12.4款: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除斥期间:7天。

34、13.2款:竣工验收逾期的索赔(费用索赔,竣工后的索赔)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5、13.3款:工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6、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验收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7、14.2款:竣工结算逾期支付的索赔(费用索赔,竣工后的索赔)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8、14.4款:最终结清逾期支付的索赔(费用索赔,竣工后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除斥期间:14天。

39、15.3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索赔(费用索赔,竣工后的索赔)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0、15.4款:保修的索赔(费用索赔,竣工后的索赔)

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如发生紧急情况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书面确认。

41、16.1款:因发包人违约暂停施工和解除合同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施工中的索赔)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42、17.3款:不可抗力后果承担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依约承担。

43、17.4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的索赔)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44、18.1款:代为投保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18.6款:未按约定投保的索赔(费用索赔,开工前的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46、19.1、19.2款: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索赔(费用、工期索赔,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除斥期间: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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