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六)——担任上海建工集团索赔项目评委感受“定人专管”之魅力
编者按:
上周,朱树英律师为讲清楚“定人专管”的证据管理模式及其实务操作,为我们再现了那起所涉标的近2800万的经典案例,大家是否还意犹未尽呢?今天,朱树英律师继续追述往昔,再为你唠唠这“定人专管”的魅力。
谈起上海建工,熟悉朱树英律师经历的各位读者想必也并不陌生,在成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前,朱树英曾在上海建工工作过28年,从木工学徒开始做起,之后是专职教师、工会干事、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主任。今天的故事,朱树英就从他担任原上海建工八建法律顾问室主任时说起,其首创并试行了公司合同洽谈、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动态管理制度,开启了“定人专管”(初级阶段)的先河。
时光荏苒,2015年朱树英再回到上海建工,那个“梦开始的地方”,此时他已是国内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泰斗级律师,此次回来是作为上海建工举办“建设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理论与实务培训班”试点班的专家评审,而这一培训制度,也是上海建工“定人专管`”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开创的一个全新的探索——“定人专管”基础人才培养。对这一模式的创新,朱树英律师对老东家也是不吝赞美之词,称此模式“开创了内部与外部的联合、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教育与激励的联动”。那么,此番担任上海建工集团索赔项目评委,到底感受到了“定人专管”何种魅力呢?让我们走进今日“树英说”,一探究竟。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六)——担任上海建工集团索赔项目评委感受“定人专管”之魅力
朱树英
建设工程履约过程证据管理的基本模式,我将其总体归纳为“三个意识”、“三个落实”及“三个环节”即“三三制”,其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核心的是“三个环节”中的“定人专管”。原因在于,不论是多么先进、多么高深、多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人员进行执行,否则就很可能沦为空中楼阁,徒有虚名。定人专管要做到“两定”,首先是管理人员要专定,需要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与工程技术尤其是造价技术双重能力的人进行专项管理,只有这样的人才,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建设工程操作实际;其次是管理责任要专定,由履约证据管理专管人对履约证据管理的成果及责任全面负责,其责任范围既包括不利后果也包括有利后果。只有定人专管,责任到人,才能避免多头管理和推诿扯皮,将履约证据管理落到实处。
本系列文章的前一篇《上海正大广场项目“定人专管”证据管理模式及其实务操作》,通过对正大广场项目中承包人“定人专管”模式实际使用案例的总结,介绍了国际顶级承包商的工程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实务操作经验,籍此提取出过程管理的真知灼见。而本篇文章则通过国内一流建筑企业——上海建工集团“定人专管”模式的开始及发展,借鉴其管理责任专定和管理人员专定的独到经验。
一、担任原上海建工八建法律顾问室主任时试水“定人专管”。
早在1984年11月我还在上海建工八建公司办公室任总经理秘书,在职参加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举办的《成人律师资格考试培训班》时,就开始在办公室涉足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1986年初,我通过司法部授权上海试点律师资格考试后,就先后担任八建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和主任,这也是上海建设系统首个企业的法律顾问室。
一开始法律顾问室就我一个人,后来公司配了一个干部和招了一个华东政法学院的毕业生给我组成三人的管理部门。我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而当时公司下属有12个基层单位,依靠法律顾问室三个人要有效管理全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力不从心。我当时就发现:企业的合同管理,仅在公司层面听取基层单位的情况汇报,合同管理永远滞后,发现问题时失误已经铸成,根本不能将疏漏和风险防患于未然。结合当时公司安全科一个管理现场电器安全工作的干部,利用购买施工漏电开关受贿的典型案例,我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分析,企业签证合同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应当建立合同洽谈、审查、批准相分离的动态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控制风险。而要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必须建立一支能够专门管控的队伍。在当时企业几乎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前提下,让各基层单位掌管公章的办公室主任兼任合同专管员,具体负责各种合同的审查和盖章生效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他们审查、把关合同的专业培训和工作指导归法律顾问室管理。由于这个建议既结合典型案例,又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遂获得公司领导采纳。
我起草、制订了以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分离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公司合同专管员管理办法、合同分级审查管理办法、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这个管理机制的要点,是各基层单位要设立合同专管员,分管一般合同的生效前的审查,具体负责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交底和资料检查工作,每一季度要组织一次各单位对口检查,以落实合同履行的过程管控,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改。实施这个办法使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有了合同专管员即初级阶段的“定人专管”,公司制订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便有了专人管理的基础,而且奠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管理责任专定的基础。按这个合同管理办法,企业各基层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只分配给洽谈权,负责合同洽商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各类合同生效前的审查由法律顾问室和合同专管员分级审查,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负责合同批准的分管领导,须在合同有审查意见并修改、调整后才可批准合同生效盖章,批准人负责合同的决策性和风险性。贯彻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使企业的合同管控落到了实处。由于设立合同专管员把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合同交底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检查落到了实处,每一季度组织对口检查使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自1985年到1992年我负责上海建工八建合同管理的八年,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期间未发生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显示出这一套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在当时明显的先进性。原因在于,该套“定人专管”模式确定了层层审查的制度,确保了履约过程管理质量,更重要的是,这个模式确定了管理人员管理责任专定,做到了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保证了合同管理的质量。
1990年,上海建工八建的三权分离,互相制约的合同管理使其成为上海全市重合同守信用管理的先进单位,1990年5月,当时的上海建工局由局长石礼文亲自组织各企业在上海建工八建召开了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全局推广上海建工八建的合同管理经验。
二、上海建工集团强化项目资料“定人专管”的有益探索。
在我离开上海建工局20多年的时间内,上海建工局(1994年改制为今天的上海建工集团)并未停止对“定人专管”这一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深度发掘,而是不断探索、不断完善。2015年,上海建工集团举办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理论与实务培训班”就是其“定人专管”模式探索路途上的重要尝试(见附件一《简报:集团举办建设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是上海建工集团建立专定管理人员培养体系的重要篇章,也是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定人专管”模式发展上值得学习的重要案例。
为了将上海建工集团及其所有下属子公司在“定人专管”模式的发展探索与实际使用过程中有益的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然后系统化处理,最终在全集团推广,2015年8月28日,由上海建工集团法务部、集团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生产经营部共同委托集团教育培训中心承办的“建设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理论与实务培训班”试点班正式举办(见附件二《关于举办建设工程项目签证索赔理论与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工程的签证索赔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工程合同履约证据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操作中的实务问题对工程管理人员困扰已久,集团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对此都求知若渴。故该试点班的报名情况完全可以称之为火爆,全集团总报名人数超过1700人,有多家单位的报名人数超过300人,达到了上海建工集团历年各类培训班报名人数之最。后集团根据试点班的培训成果,结合集团人员的迫切需求及培训师资团队的实际教学能力,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连续举办6期的小班教学,每期6家单位,每家单位各10人参加,每期不超过60人。但这远远不能满足集团管理人员的实际需要,事实上每次授课过程中,都有集团人员主动旁听,实际听课人数均超过核定名额20人以上,这充分反映企业管理实际对“定人专管”的迫切需求。
该系列培训在开班之前,就由集团法务部向集团下属12家子集团、子公司和2家事业部进行了“签证索赔100问”的问题征集工作。通过从具体从事该项工作业务的人员在实践操作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来分析在实务操作层面所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具体培训时首先由集团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法务部主任许海峰就签证索赔的基本概念、签证索赔的内容和程序、签证索赔的注意要点和技巧等方面进行讲解,对签证索赔工作的理论配以多个经典案例进行系统地梳理和讲解。培训班主要以单位为小组进行案例发布,邀请集团内、外部专家点评提问,并最终由专家和参加人员共同评分后决出团体一、二等奖和鼓励奖,以及最佳风采和最佳应答交流两个个人单项奖。我和建纬所副主任曹珊作为国内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代表应邀作为外部专家担任专家评审;同时,集团总承包部钱斌总经济师、二建集团蔡玉红总经济师、四建集团顾建斌总经济师、七建集团总裁助理钱芸等集团内相关专家也参与点评和评审。
本次6期的培训在上海建工“定人专管`”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开创了“定人专管”基础人才培养的一个新模式。该模式开创了内部与外部的联合、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教育与激励的联动这一新型培训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上海建工集团“定人专管”的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
1、内部与外部的联合
该次培训既有内部专家许海峰经理的系统指导,也有外部专家我和曹珊等人的重点点评。内外专家虽然均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法律事务,但内部专家与外部专家的相关侧重点还是具有核心区别。
内部专家偏重于系统、细节的培训,擅长于履约过程相关文件标准化处理及一般工程事件的流程化处置,对于企业常规项目与常规索赔具有精细化的管理能力,能带给学员对于履约证据管理的全面了解与认知,强化索赔过程的完善程度,避免流程上出现疏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而外部专家则偏重于重点、深度的专项培训,擅长于履约过程相关文件核心问题的深度处理,擅长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实际事务中的新模式、新情况往往具有更加独到的见解,能带给学员对履约证据管理的深度解析与重点突破,明晰实际事务中具体争议的法律适用,避免由于深度不足导致证据具有瑕疵从而导致证明力下降,保证证据的完备性。
2、理论与实务的结合。
理论是对于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的归纳,其特点是具有普适性和预见性,学员可以通过对理论的学习了解履约过程证据管理的实际操作,也可以通过理论的学习,触类旁通,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作出预计。但仅仅对理论进行学习则会缺少对实务的理解,常常出现对理论理解的偏差,或者眼高手低,难以将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去。
而如果仅仅依靠实务经验,则会由于缺乏归纳总结,仅是基于既有经验进行处理,往往缺乏对突发事件及新型事件的处理能力,也往往由于未经归纳总结,对实务操作中部分事务的细微区别难以透彻理解,故即使在既有经验的处理范围内,如果没有理论指导,也容易出现判断失误而出现错误。
本次培训则采用了一种创新的模式。首先,本次培训的总体大纲确定并不是采用传统的领导定调的形式,而是由法务部从全集团管理人员征集的“签证索赔100问”中提取一线管理人员最关心同时也是实务操作中最具有争议性的内容作为本次培训的主体框架,因此内容上具有巨大的实务价值;其次,所有内部、外部专家进行的理论教育均基于该主体框架阐述,解决的都是实务中最迫切的问题;最后,本次新设立了项目管理成果经验的介绍与点评环节,在传播集团索赔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由专家团队极具针对性的理论总结升华,深化学员对此的理解。
可以说,这种培训模式不仅是“定人专管”模式的一种发展探索,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培训教育模式的发展探索。做到了不空泛,所有问题均基于实务需求展开;不乏味,所有论述均结合实际案例;不苍白,所有实务经验均经国内一流专家理论总结,可以探知实务经验背后高深的学理。做到了通过实践总结理论,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3、教育与激励的联动。
传统的人员培训模式一般注重于机械的知识灌输,诚然,作为培训,传输相应的知识自然是培训最核心的目的,但传统培训模式仅关注于知识的传输而忽视了学员主观能动性的培养,的确是传统培训模式不可忽视的硬伤。而本次上海建工集团的集中培训给出了不一样的解决方案。
本次培训中,不仅有传统的理论培训指导课程,还安排了相关工作的优秀管理人员介绍管理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比,决出团体一、二等奖和鼓励奖,以及最佳风采和最佳应答交流两个个人单项奖,在众多来自各个集团的学员面前直接授奖。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如果是简单的奖金、奖品、绩效等物质奖励,满足的不过是最基础的生理物质需求,而本次集团培训通过对优秀管理人员的高度评价、认可,以介绍经验、公开授奖等方式,满足了优秀管理人员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不仅对优秀管理人员的管理主观能动性起到了强烈的激发作用,对其他学员的优化未来管理的主观积极性也起到不可估量的激励作用。
该次培训取得了优异的成果,所有学员均觉得受益匪浅,上海建工集团为此还专门在内部媒体中发布专项通讯稿予以高度评价。事实上,本次培训的学员在未来的管理工作中,基本上都成长为项目及公司的管理骨干,足以看出上海建工集团本次开创的新型培训模式的实际效果之佳。该模式解决了上海建工集团“定人专管”模式的基础人才培养问题,解决了“定人专管”模式中有益经验的传承问题,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管理人员新旧交接的问题,不得不说,本次培训是上海建工集团贯彻“定人专管”模式的里程碑事件。
三、施工企业履约证据“定人专管”势在必行。
住建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16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指出,2016年建筑业总产值193566.78 亿元,同比增长7.09%,2011年-2015年增长速率为21.28%、17.82%、16.87%、10.19%、2.29%、7.09%;2016年建筑业利润6745 亿元,增速为4.55%,2011年-2015年增速为22.27%、14.58%、16.73%、14.93%、1.57%。而应收账款额则问题严重,11 类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收工程款增速超10%,其中仅房屋建筑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应收工程款即高达 1.3 万亿元。换言之,仅房屋建筑工程类总承包企业的应收账款额就超过了整个建筑业当年的总利润额,而上述应收账款的统计数据仅仅是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较低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分包企业的应收账款数据并未计入其中,但很显然,其他建筑企业的应收款项情势应当更为严峻,全国建筑业应收账款的情势简直可以说是触目惊心。
分析上述数据,自2011年以后,我国建筑业整体增速下降,而与此相对,应收账款额却越来越高,这直接引起的就是发承包双方的纠纷增加。根据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2011年-2016年全国建设工程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820件、5902件、22824件、101214件、109623件、193305件,同比增速达到了109.29%、286.72%、343.45%、8.31%、77.96%,这反映出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建筑业的整体降温,司法手段逐渐成为发承包人双方争议解决的主要手段,而诉讼证据管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管控课题。
上述情形凸显企业落实履约证据“定人专管”的必要性。建设工程体量往往巨大,即使是大型企业,也无法承受过多的项目损失,可以说,现代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已经成为自身发展的命脉之一。而在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在于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确保履约证据管理质量的最重要的实际操作手段就是“定人专管”。如果没有职业化、专业化的履约证据管理团队,是无法从法律及工程技术双方面对企业履约证据进行审查的,也就无法做到证据管理的完整性与完备性,无法在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落实“定人专管”势在必行。
精彩回顾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十五)——上海正大广场项目“定人专管”证据管理模式及其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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