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无证房被强拆后,能获得哪些赔偿?“拆迁奖励”还能拿到吗?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层出不穷,不仅仅是城市,农村地区也是如此,尤其是城市的近郊农房的拆迁数量与日俱增。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这些房屋被强拆后,其房屋的赔偿款、装饰装修费、地上附着物及室内物品损失费、搬迁费、过度安置费、奖励费等,都应予以赔偿。
万典案例
河南某县的农房业主孙某就遇到一个特别头疼的事情,由于县里面要实施旧村改造,自己家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屋正好位于改造范围内。县城市管理局认定自己家的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没过几天房子就被强制拆除了。这让老孙着实不能理解,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住了这么多年,咋就变成违建了呢?不知如何处理了。
这个案件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承办的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农房拆迁案件。
陈海峰律师认为,关于“违建”的争议历来是房屋征收拆迁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农村房屋。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老孙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他正常的补偿和安置基本上都会落空,即使是申请国家赔偿,也仅仅能获得极为有限的建筑材料残值的赔偿。那这样的话,老孙的确比较被动了。
经过分析材料,陈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是老孙房屋在性质上合法与否,这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也是本案的最为重要的焦点。这份限期拆除行政决定是解决老孙房屋问题的最大拦路虎,必须彻底解决,才能从实质上化解争议。
通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经律所办案团队研究,认为:
1、老孙属农村居民,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受村民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宅地基使用权。涉案房屋是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并且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县政府为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老孙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房屋拆迁进程。上述行为完全不具有正当性。因此,老孙的房屋不应按照违法建筑对待。
代理案件之后,陈海峰律师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我方观点。最终,一审法院直接以我方提出的主要理由判决撤销了被诉限期拆除决定。县城管局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之后,鉴于老孙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其所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就转化为行政赔偿权了。万典律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针对老孙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年代等具体情况,拟定了行政起诉状(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一并提起),涉及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房屋赔偿款、装饰装修费、地上附着物及室内物品损失费、搬迁费、过度安置费、奖励费等。这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房屋损失的赔偿费问题。
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陈律师考虑到老孙房屋虽然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已属于城市规划区且被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应参照周边国有土地上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确定其房屋损失。另外,奖励费是老孙应得的补偿利益,只是由于其房屋被强拆,而且老孙对房屋被强拆不存在任何过错。从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角度出发,奖励费不应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司法机关基本也持此观点。
一审法院最终参考老孙周边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作为其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另外,对其他的损失也参照补偿安置方案予以了赔偿。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结语
本案能够从法律角度得以彻底的实质化解决,得益于司法机关和我方诉讼参与人均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看待问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所谓违建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客观的理性的看待,不应盲目的一味求快,在追究行政效率的同时兼顾基本的公平正义。唯此,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更加和谐的解决征迁纠纷。
老孙案件的解决,表面上看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个案件,但通过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不难看出,司法机关正是以个案形式向人们传递司法正能量,彰显法治的力量。当大家遇到问题时,相信法律、依靠法律、依法维权,让我们每个人都为国家的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