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员工自杀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 实务派
我儿子小陈是一家电器配件公司职工,入职一年后,因恋爱受挫而精神抑郁。2017年3月2日,小陈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抑郁症(轻型),并开具治疗药品。事后,小陈边服药治疗边上班工作,几天后,在上班时间从单位的办公楼跳楼自杀。事后家人认为,小陈自杀固然有恋爱受挫导致抑郁症的原因,但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自杀,公司应承担一些补偿费用。请问,员工抑郁自杀,单位有无赔偿责任?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结合这个话题,为大家解剖这一问题。
小陈的家属带着死者的遗像到企业要说法,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在上班时间而且死亡的地点也在企业里,企业有责任,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或者参照工伤处理,要求企业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而且死者家属还指出,北京有类似案例,患有抑郁症死者在上班时自杀身亡,但是,经过法院判定,企业要按工伤标准赔付。
而企业坚持认为,自杀是死者的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作为企业认为可以在人道主义上补助人民币5万元。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矛盾加剧。
关于工伤的认定需要有三点——即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造成企业员工死亡,应该算做工伤。以小陈的行为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家属,都不能认定工作是否是造成小陈患上抑郁症的重要因素,所以,坚持要求企业按照小陈家属要求的数额进行赔偿,都不尽公平。
其实,在小陈家属指出的北京有类似案例,虽然很像,但还是有区别的。在北京的案例中,死者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导致的死者换上抑郁症致使死者自杀行为的产生,而且死者家属也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但是在小陈的案件中,小陈毕竟是在工作期间自杀身亡的,但是基于恋爱受挫导致的,不能认定工伤,但企业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1自杀不构成工伤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即应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情形)的规定,但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2自杀属于非因工死亡的情形
现行有效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都未对非因工死亡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也未明确将自杀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围之外。
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第68条中认为: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而有些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如2008年12月2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函〔2008〕2061号)认为自杀属于非因工死亡;辽宁省劳动厅回复本溪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辽劳函字[2000]12号)中也认为“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及其它生活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3员工被认定为非因工死亡时的待遇
根据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具体支付的标准如下:
1、供养直亲属救济费
(1)费用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照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有些地区也有相应的地方政策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2)关于直系亲属的认定
《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①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②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④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2、丧葬补助费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与职员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
有些地区也有相应的地方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北京市职工丧葬补助费统一调整为5000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照2009年北京市出台的上述新规定,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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