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作带回家”,单位要支付加班费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三劳动篇
案情简介
小周是一名软件工程师,最近单位有一个项目,着急赶进度,于是即使下班后,他在家也是通宵达旦的奋战在电脑和手机前,在连续加班四天后,眼睛突然看不见东西了。经检查小周患上了双眼神经炎,致病原因正是长时间使用电脑和手机导致暴盲症。医生表示,即使及时治疗,可能有一部分视力也会丧失……单位想为小周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发病时间是在家里,不确定是否属于加班,是否符合工伤的条件。
那么,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从小周的工作性质以及公司给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量来看,显然是需要超过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来完成的,因此,小周在家的工作应认定为加班,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律师提示
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不少人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不仅在办公室加班,回家也要加班。总之,就是各种加班……
那么,在家里继续完成的工作,算加班吗?
总的来说,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否能得到加班费,则是需要分情况考虑的:
1、自愿工作的,在计算薪酬时,不会被认作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完成以及让员工在家登录单位的系统网络进行工作,只要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3、用人单位安排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综合计算周期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也都应当认为是加班;
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只要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