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六)地方PPP政策亮点评述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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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一)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二)财政部政策观察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三)发改委政策观察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四)其他部委部分
【建纬观点】2017年中国PPP政策观察报告(五)地方PPP重点政策综述
2017年中国地方政府PPP政策观察报告
二、地方PPP政策亮点评述
(一)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三五”纲要要求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建设。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各省级地方政府也在2017年出台相应的政策明确PPP可以适用和鼓励适用的领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部分地方政府还明确响应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的要求,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类项目中要强制适用PPP模式。具体表现:
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组织申报住建行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主要领域为:一是市政公用事业,包括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市政路桥、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等。二是综合开发,包括城镇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智慧城市等。三是环境保护,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湿地生态保护等。提出对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高、操作相对成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
2. 贵州省推行PPP模式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包括: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含再生利用、污泥处置)、排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燃气、供热、黑臭水体整治、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响应十九大的精神,鼓励在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PPP模式,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强制”采用PPP模式。
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参与湖南省在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的PPP项目建设。
5.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范对PPP项目入库审核,优先选择“两个强制”项目、政府平台存量项目及有现金流、使用者付费项目进入PPP项目库。江苏省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严禁排斥、限制或歧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不得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民营资本设置任何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不得通过设置与项目投资不匹配、过高的财务门槛,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银行存款、银行授信额度、利润总额等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也不得通过央地合作、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流程而指定合作对象作为社会资本方不允许通过设置高额保证金、注册资本、净资产、银行存款等过高的参与资格条件,制造“隐形门槛”,实行差别待遇。
6.陕西省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发挥民营经济先发优势,以民间投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成为常态,PPP项目中民间资本参与或控股成为常态。力争民间投资的PPP项目数、投资额占比不低于50%。
7. 四川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企+国企”“民企+外企”“国企+外企”等多种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
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意见》,针对通过PPP模式引入民营资本等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推动PPP工作深入开展。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对新建项目“强制”运用PPP模式。
(二)加强对PPP项目库的动态监管
鉴于PPP热潮推动大量的PPP项目开展及运作,不规范的PPP项目、伪装的PPP项目不断出现。为了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管,财政部及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细化对PPP项目的监管内容及管理手段。其中,《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对于项目库的管理进行细化规范,要求将项目库进行分类和严格管理,实现项目库能进能出。项目库分成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把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同意纳入项目储备清单进行孵化和推介,只有进入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进行管理。同时,明确提出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的动态调整管理方式,加强了PPP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并及时清理伪PPP项目。各地政府也积极响应财政部的要求,完善地方PPP项目库的管理手段,实现PPP项目库“能进能出”的动态监管。
1. 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PPP项目“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要求,北京市PPP项目库实行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
2.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建立项目储备清单、项目管理库、省级示范库,新入库的项目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审核,对于已入库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对PPP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3. 湖南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在《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联审机制的通知》中要求各部门对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项目管理涉及多部门的,由发改、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成立省级PPP项目联审工作小组。建立各地区PPP项目库,同意纳入PPP储备项目库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并实现两个平台的信息互通和共享。对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事实、分批推进。
4. 黑龙江制定印发《关于规范健全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对全省PPP项目的报送、储备和信息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不入库项目提出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补助。支持项目库动态管理、滚动开发,促进各地各部门实现PPP项目“谋划一批、储备开发一批、推进实施一批”的良性循环。
5.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规范和清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通知》(内财投【2017】707号),建立项目库进退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库管理。
4. 衡阳市政府对PPP项目库分基础库、推介库、公示库、资产库4个子库动态管理,储备阶段拟采用PPP模式项目列入基础库,论证阶段PPP项目通过评估从基础库转入推介库,社会资本选择后PPP项目从推介库转入公示库,执行阶段签订PPP合同后项目转入资产库管理。
(三)明确政府投资及补贴方式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地方政府基金或者与中央基金合作的方式对PPP项目进行投资补贴,或者提出地方奖补政策,明确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提供奖金或补贴的支持用以作为PPP相关工作的支出,促进财政资金从补建设向补运营的转变。
1.北京市PPP奖补资金分为区级PPP奖补资金和市级PPP奖补资金两种方式。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项目,另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于能够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PPP项目,根据中央财政奖励金额,再从PPP奖补资金中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2.安徽省提出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对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市、县,在PPP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在该地区评审得分基础上予以整体加20分;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对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市、县,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时予以倾斜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政策:对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市、县,在安排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
3.甘肃省特别提到了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综合信息平台中的新(续)建项目及转型为PPP项目的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PPP项目库的新(续)建项目。
4.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落实河北省对市、县和省直行业直属部门、市县财政部的的奖补政策,明确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给予奖励,以及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流程。具体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
5.黑龙江省提出提出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针对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享受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必须是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等程序,符合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没有获得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性支持等条件。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得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6.江苏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用于经江苏省财政部门认可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优先投入省级以上试点项目及参与出资市、县的项目。省财政厅将通过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适度倾斜,支持和补助标准在办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0%。
7.宁夏规定通过适当资本注入、以奖代补、投资补贴、运营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对PPP项目给予奖补支持,并将财政投资补贴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在中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同时,加强与中国PPP基金等多方合作,共同设立我区PPP引导基金。
8.山东省强化与省财金集团合作,共同建立总投资额1200亿元的PPP发展基金储备项目库,提高项目融资获得性。引进中国PPP基金,合作成立规模100亿元的中国PPP基金与山东省共同基金,直接帮助项目融资。
9.四川省鼓励通过引入中国PPP基金、四川PPP基金及其他产业基金,借助其增信作用和其股东单位的协同优势,降低项目融资综合成本,提升项目吸引力。
(四)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给予社会资本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了拓宽项目公司的融资渠道,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渠道,鼓励项目公司采用贷款、抵押担保融资、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另外,部分地方政府给予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税收上的优惠。
1.河北省要求加强金融合作,各地要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银政企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双边或多边的PPP项目对接平台,推进社会和金融资本与推介项目有效对接。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为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2.黑龙江省鼓励承担项目融资责任的项目公司通过创新方式融资,对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
3.黄冈市支持PPP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创新信贷服务研究,研究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创新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湖南省要求给予参与湖南省PPP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宁夏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免税资格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6.山东省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按期通过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信息系统发布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推动项目与银行加快融资对接。
7.山西省支持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支持社会领域企业使用股权、应收账款等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
8.陕西省支持PPP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融资,实施资产证券化和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措资金,以及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通过省级资产交易平台,促进PPP项目资产流动交易,盘活资产,筹措后续发展资金。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
9.四川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等担保融资业务,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PPP项目;支持PPP项目社会资本、项目公司采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
10.天津市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加强“政银企”对接。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11.云南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积极参与PPP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12.浙江省鼓励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行项目收益债、PPP专项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发挥上市公司优势,通过定向增发、公司债券、PPP产业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符合有关所得税法规定的,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开始重视加强对项目合同的监管
部分地方政府明确强调要求加强对项目合同的监管,要求地方政府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有地方政府以政府审核作为项目合同的生效要件。
1.北京市特别强调加强项目合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PPP 项目合同之前,应按规定将合同文本送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及其绩效等内容,同时应关注中央及我市重要政策落实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禁止的明股实债等情形,是否列有农民工权益保护条款等。
2.《黑龙江省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流程(试行)》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项目合同以政府审核同意为生效要件)。
(六)简化审批程序,创新财承指引、实施方案
部分地方政府简化了PPP项目的审批流程,减少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审批上的障碍。
1.河南省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以及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要求简化实施方案的编制,对于同级机关审批或核准、建设内容单一、操作模式成熟的一般性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适当简化。
2.徐州市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为简化流程,两轮评审(专家论证和部门评审)工作可以合并进行。两轮评审后,项目实施机构在一周内完成“两评一案”及招标文件报市政府审批流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审(同步进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PPP项目开设审批绿色通道,确保在咨询机构完成PPP项目实施方编制前,完成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作。
3.内蒙古包头市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按照“创新机制、依法审批、主动服务、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采取“部门牵头、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方式,将“PPP”项目审批程序简化为“2+5”模式(“2”是指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实行“区域性评估、统一评审”模式,施工图审查实行“多审合一、集中审查”模式;“5”是指审批核准、评估评价、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由一个牵头部门总体负责、并联审批,大幅简化程序,缩短工作时限。依法理顺部门间的审批关系,建立部门审批联动机制。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再互设前置条件,实行集中同步审批。全面推行“容缺预审”模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具备基本审批条件且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可先行受理审查、流转,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补齐补正欠缺的条件和材料后,审批部门应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可根据项目情况试行“先审批后补材料”、“先建后验”等审批模式,加快项目建设。
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91号),是地方发布的第一份财承指引。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精准识别政府支出责任,合理确定PPP项目支出规模,切实保障市县政府履约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川财金〔2017〕91号的创新之处在于:(1)要求财政部门对本地PPP项目已实施、拟实施的支出责任进行汇总。以往的财承方案都是聚焦在已经实施的项目,对于拟实施的论证时并不提及考虑,这也导致后发起的项目也许即使项目条件良好,却因为没有财承空间而作罢。四川省得这份指引在这点上对地方政府宏观把控规划能力和取舍能力提出更高要求。(2)该版财承论证办法要求项目前期实施阶段,财承能力的论证和《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等文件保持一致;并且提出了动态财承,即要求合作期内,当工程建设投资及运营成本发生变化;PPP合同约定数据与评价论证数据出现差异、项目合作年限、测算方法等关键因素发生变化;进入运营期间PPP项目风险明显降低,均要求都财政论证中的政府支出责任(或含有支出责任)进行调整。(3)如果某市县取得上级相关专项补助资金或运营补助资金,其财承论证也应相应调整。(4)它提出对项目资本金收益与融资本息进行分块测算,进而控制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与合理利率之间的利差。(5)将市县开发区纳入本级PPP项目财承论证范围。(5)针对需要市县分担支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明确比例分担,这一招干脆利落地解决了可能出现的两级财政部门的推诿。
5.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新修订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PPP项目落地率和融资交割率不高的问题,《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创新提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增加可融资性评审的要求。《实施意见》第三条“积极推进PPP模式”第(四)点“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规定: “为切实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提高项目落地率和融资交割率,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中编制可融资性专章,PPP服务中心应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融资性评审。鼓励PPP项目实施机构,在采购咨询机构时选择具备投融资专长的咨询机构;潜在社会资本应聘请专业PPP融资咨询机构,提供融资咨询、财务咨询服务,开展具体PPP项目的投融资分析,为PPP项目的签约落地和融资交割创造条件。”
成都政府的该版《实施意见》始一出台,就让业界人士有眼前一亮之感。不是因为它真的多么高明,而是因为融资难的问题是PPP落地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财政部92号文、国资委192号文、资管新政征求意见稿下来后,未来PPP项目到底怎么融资的确是个让所有人都在思索的问题。成府发〔2017〕25号吸取了不少项目的失败经验,将项目的可融资性要求写进实施方案,赋予了金融机构更加主动和有利的角色。这可能预示着未来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更加深度的参与,在项目前期就与合适的工程资本沟通。深度参与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增加。成府发〔2017〕25号)对PPP项目的落地率有没有提升的促进作用,还有待于观察。然而,这个意见本身说明了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有自身的观察。PPP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勇于创新的顶层设计。
三
展望2018,改革深水区中的PPP如何行稳致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进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PPP在我国的运用和推广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判断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国要面临的三大攻坚战是“防范金融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我国经济目前所处的状态是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叠加决定了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必然。PPP虽是借鉴自国外的经验,但引入我国的时机却有着深意。PPP被寄予多重期望和使命——控制地方债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甚至还包括拉动GDP增长,PPP成为了一个关涉到众多方面改革的一个微妙连接点。正是由于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PPP肩负这些使命,它的生存和发展才非常需要顶层设计、宏观政策的引导、支持与监管。
对于PPP问题不能仅就PPP而论PPP,必须看到其中关隘所在。地方政府不可假借PPP违规担保融资,改革中的央企不可充当劣后,银行所依赖的理财业务也不可以再通过通道做名股实债的操作。政府方、工程资本方、金融机构都处于改革转型中,因为整个中国处在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中。改革要进行,又不能因改革而造成混乱,那么“稳”自然就成了宏观政策基调。
PPP的痛点(融资难、地方债务风险等)其实就是整个改革转型中的中国政治经济系统的痛点。也正因为此,我们观察PPP的政策,必然是要抓住最上层的顶层设计导向(党中央、国务院),由宏观导向再到具体的职能部委的微观政策。微观政策中尤其要注意合规性审查必须参考的重要文件,包括财政部92号文、国资委192号文以及资管新政。
2018年PPP的行稳致远,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宏观基调,依赖于各个部委机关对于PPP的政策支持与合规监管,更需要PPP从业者遵守法规规则,用尽优惠政策,用心做真PPP。各个地方政府应当不打折扣的响应中央政策引导,在各个领域放开不应有的投资限制,吸引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中去。但同时也不能为了PPP而PPP,不顾项目实际、不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的滥用PPP,做各种变形违规的假PPP。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财政造假,或违规担保,以换来表面的政绩PPP工程。这些违规现象是中央政府一直严厉监管的对象。中央政府的政策落实靠的是地方政府的执行,因此地方政府在PPP模式发展过程中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是社会资本方在一个合同中真正意义上最密切联系的对方,同时又是负有行政监管义务的行政主体,对地方政府各方面的能力挑战都是相当之大,要求相当之高。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天义曾指出,我国的PPP应当理念先行,这句话也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更加适用。“中国PPP,请让理念先行;中国PPP,请量力而行;中国PPP,请简单易行。”理念先行,并且知行合一,中国PPP才能行稳致远。
四、2017年国家部委PPP重要政策附录(略)
五、2017年地方PPP重要政策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