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官微就劳动纠纷证据问题采访刘秋苏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介绍
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其原创文章137篇详见:2017:刘秋苏劳动法原创文章(第1季度)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布了《【五一专题】前方“纠纷高发区”,劳动者慎行》一文(详细可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来阅读)。在文中采访了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刘秋苏就证据的收集提出了自己的专业判断,实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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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刘秋苏则表示,电子证据存在的弱点是客观真实性易被伪造和篡改,在实务中很难认定,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维权的时候,尽量采取视频资料的方式,这样对方就很难否认,视频的客观性、稳定性都很强,裁判者也更容易采信,不像录音、微信截屏、电子邮件等需要更加专业的鉴定、公证等判断。
从用人单位角度,可以在视频会议室与员工交谈和送达相关资料;对于劳动者,可以利用手机等拍摄与用人单位交涉的相关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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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更为明显,会经常拿着与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来主张权利;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微信截屏、企业内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但电子证据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容易篡改、剪辑,客观真实性难以保证。
因此,对于电子类的证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很难直接进行专业的判断,在认定的时候难度很大,只要对方否认,在实务中基本上这类电子证据是无效的。当然,这类电子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如果和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或者经过公证、鉴定,还是可以认定的。但是,无论是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这种风险都是较大的。
但是,视频就完全不一样了。普通人利用肉眼,判断个八九不离十,就算当事人想否认,但看到自己的高大形象就在视频里,是不是感到特别心虚?是不是感到特别没底气?是不是感到忐忑不安?是不是?是不是?尤其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这种否认的行为,一旦在通过鉴定手段来确认,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扰乱诉讼秩序而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