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一天,还未到下班时间,王某未经向公司请假就提早离岗,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与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王某受伤,经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股骨外侧髁压缩骨折。经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治疗后,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王某事故发生当日未请假提前离岗,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王某申请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认为是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在有早退的前提下,王某的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出发,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应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提前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均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只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因此,王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只是作为日常用语存在,因此,对于工伤的认定会存在很大的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判断:一、空间因素:指职工的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当然,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二、时间因素:指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合理范围内的迟到早退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三、目的因素:职工应以“上下班”为目的,这是“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内容,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也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四、合理因素:这是最重要的一环,应从上下班行程路径、时间和目的三个角度综合进行分析,最终都必须符合“合理性”才能认定“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