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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可以翻悔吗?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8-28 20:09:320

甲公司长期向乙公司供货,某日,甲公司清理账务时发现因为自身财务管理的疏漏,导致有一笔乙公司五年前应付的货款8万元一直未支付,该货款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催收,乙公司回函表示虽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但基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愿意偿还50%即4万元。甲公司认为还款4万元过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货款8万元。乙公司则在庭审中表示,此8万元债务均已过诉讼时效,既然甲公司已起诉,乙公司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本案最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向甲公司回函表示愿意偿还4万元债务,即意味着此4万元已不再受原诉讼时效已过的限制,乙公司需向甲公司偿还4万元。至于另外4万元货款,因乙公司并未承诺履行,其仍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货款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使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但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义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人的请求权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法律特别规定了两点:一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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