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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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关键词
管辖 管辖连接点 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 被告主体适格
裁判要旨
1.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2.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适格,则不应以该被告住所地作为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案例索引
【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林振东、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与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曾志南、宁岳、曾志彬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49号
案
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9月4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适格,则不应以该被告住所地作为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根据前沿种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本案中,根据前沿种业公司依据其与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提出的主张,其享有的技术秘密应为四倍体牡蛎诱导培育技术和三倍体牡蛎生产技术,双方通过该技术研发产生“金蛎1号”“福蛎1号”葡萄牙牡蛎四倍体以及由四倍体所产生的三倍体苗种。根据前沿种业公司提交的其与老嘴头公司签订的《三倍体附壳牡蛎苗种购销协议》可见,老嘴头公司仅是从前沿种业公司处购买三倍体附壳牡蛎苗种,并未获得三倍体牡蛎生产技术;同时老嘴头公司通过傅炜君从厦门世倍公司、林振东处购买的亦为三倍体葡萄牙牡蛎苗种,亦未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前沿种业公司主张老嘴头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但从其提供的初步证据看,无法证明老嘴头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老嘴头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应以老嘴头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审裁定依据老嘴头公司住所地确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有关技术秘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厦门世倍公司、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曾志南、宁岳、曾志彬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林振东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世倍公司、林振东、福建省水产研究院关于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66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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