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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认为的“加班”,可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法律人2023-09-13 04:12:280

怎么才算“加班”?

业内呼吁完善认定标准

相关案例

入职14年,每周六参加公司培训和部门例会,在与成都一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6年,胡某以公司“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擅自调岗”为由,与该公司打起了维权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551.72元;四川德阳一家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何某同样是在成为“终身员工”后被公司无故扣发或少发加班费,无奈选择离职并诉诸法律,历时近一年时间为自己争取到近3万元的加班工资……上述两件围绕加班矛盾产生的劳动纠纷,虽然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权益,但都是在离职并经历了漫长仲裁及诉讼周期后实现的,且最后认定的加班费支付金额与期望值相差甚远。

根据《2020年白领8小时生存质量调研报告》,IT/通信/电子/互联网行业的白领平均每周加班时间高达9.3小时,这意味着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近2个小时,有8成白领群体对工作环境不满。但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人对“加班”选择默默接受,甚至为了避免周折,即便离职也不愿去追究。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却似乎未能从根本上带来更多改善。

何为”加班“?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部落君普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事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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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班”

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热点的话题,“996”、“007”也成为了不少企业的日常文化。更有面试者在面试的时候对于不加班的面试者采用不予考虑,不少企业明面上不加班,员工却因工作量不得不自愿加班。

部落君认为对于加班,虽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往往不少企业仍在违法边缘试探,这不仅是我国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我国监管部门、社会风气急需修正的地方。对于“加班”,我们一方面要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勇于对加班说“不”,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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