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条内部意见流出,涉及工伤、医保等(中院)|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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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8月1日
关于侵权纠纷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可以兼得?
答:劳动者已实际取得停工留薪工资,不能免除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支付误工费的赔偿责任;就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劳动者可以兼得。
四、用人单位、劳动者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超过一年未申请,致使劳动者无法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者按侵权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的相关问题说明。
答: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及省高院相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负首先申报工伤的义务,不能因为之后劳动者未申报工伤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劳动行政部门已明确认定不属于工伤的,或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劳动者伤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劳动者受伤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情形的,即使该情形在其它普通劳务关系引发的雇员受损赔偿民事纠纷中不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用人单位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不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4、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视同其持续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日开始计算。
5、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因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无法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者已按照侵权关系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又按侵权纠纷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赔偿费用应扣除劳动者从第三人处已实际取得的赔偿费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获得赔偿”如何理解和适用?
答: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按上述规定另行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原则上仅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受害者已从医保基金中获得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向侵权人主张?
答:该部分医疗费应由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赔付给受害者,由医保基金与受害者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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