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未达成协议就下发《催告》强拆?万典律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补偿安置标准严重不合理,导致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条件的不满意,因此在拆迁期限的后期,双方很难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此情况下,政府通常会采取非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强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强拆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安置补偿不合理 下发《催告》并强拆
来自河南省南阳市xx镇的袁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有合法房屋,面积约250平方米。2020年9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征收公告》,袁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均在此公告的征收范围之内;由于本次征收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答复的补偿安置标准的严重不合理,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之后,袁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和王树南两位律师代理本案。
2020年11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袁先生下达《催告》并决定对袁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
据理力争抓重点 万典律师维权益
2020年12月,申请人袁先生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
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称:申请人在位于新商务区征收范围内建房屋一处,该房屋所在位置规划为南阳市新商务中心区,新商务中心区项目建设已经启动,然而前期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申请人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对此房屋实施征收,并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除。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万典律师指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额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催告》,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形式上违反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
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拆除申请人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袁先生下达的拆除房屋的《催告》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该《催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审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和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催告》中作出“在2020年11月30日将对你户房屋实施拆除”的决定于法无据,本应撤销,但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该房屋已经被拆除,此时撤销示范区管委会的拆除决定没有实际意义,应确认其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催告》中关于决定拆除申请人房屋的部分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