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了没拿补偿,征收方就把房子强拆了,合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上的每一项约定都切实关系着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慎重对待。在实际拆迁中,存在部分拆迁部门为了降低成本、加快进度布下各种“陷阱”,导致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迁人没有拿到约定金额的补偿款房屋却被强拆,面对这种情况,强拆是否合法?拆迁户该如何维权呢?
之前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二位律师曾共同代理了一起浙江金华的强拆案件,当事人李女士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并没有拿到补偿款,2018年的时候当地区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多人直接将其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尽数被毁,面对这种情况,签了协议没拿到补偿款房屋遭强拆,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街道办为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街道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已经交付且原告同意拆除这一事实,且其也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故其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
确认被告金东区xx街道办于2018年2月6日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补偿款没有拿到手,是可以拒绝搬迁的,因为法律规定要先补偿后搬迁。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征收方如果要强拆房屋,那么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拆房屋,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