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了“以租代征”陷阱,土地还能挽回吗?
导读:征收拆迁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会遇到征收方因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却不对土地进行征收而是采取租赁方式,按照土地面积给与租金作占用土地费用的现象。通常这种情况就是 “以租代征”行为,对于不了解征收程序及法律法规的被征收人来说可能就是“陷阱”,表面上是签订租赁协议租用土地,实际很可能土地就要不回来……那么,“以租代征”是否合法?遭遇后又该如何维权?
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通常是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扰乱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用地行为。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擅自在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缴纳有关土地税费、逃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违法用地行为。
“以租代征”是否合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以租代征”有哪些形式?
1、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2、村委会租用农户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企业、开发商等用地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6、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以租代征”的土地还可能收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所以,按照规定,相关部门“以租代征”强占土地,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已经签订了租赁协议的也不要着急,务必保留好证据,“以租代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对该合同,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起诉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依法要求相关部门返还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注意:“以租代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遇到这种强征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不要轻易签订合同,可以向国土资源单位进行反馈或向法院进行起诉,必要时建议咨询律师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