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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0多年前,男女偷情,要定流氓罪,判7年

法律人2023-10-16 20:51:200

一、案情回顾

1983年,男青年李某和女青年张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两个人青梅竹马,私定终身,早就相约要共度余生了。然而,男青年李某家庭非常贫穷,而女青年家中条件相对较好,两家人门不当户不对,因此,这门亲事并没有得到女方家庭的支持,就这样,女方家长棒打鸳鸯,活生生将一对幸福的小情侣拆散了。女青年的家长将女青年嫁给了隔壁村的一个万元户,在经济上绝对碾压整个乡镇。然而,爱情是无价的,女青年睡在丈夫家,心却在男青年那里,这是金钱买不到的爱情。两个人就这样开始了私下不正当关系的生涯,常年保持在野外树林不正当关系的的生活。经当地干部多次教育,两个人还是屡教不改。女青年的丈夫咽不下这口气,就花钱派人跟踪他们这对男女,然后在某一天,他们在小树林正在发生关系时,现场将他们抓奸,然后将男青年痛打一顿,之后扭送派出所。根据当时的法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于是,法院判决男青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争议焦点男青年和已婚女青年私下存在不正当关系,是犯罪吗?是流氓罪吗?应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吗?三、辩护观点男青年就这样,因为爱情,被法院判决流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被送往监狱服刑,刑满释放之后,不断申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认为自己充其量是道德问题,并不是违法犯罪问题,更不是什么流氓!自己跟女青年青梅竹马、私定终身,只因封建社会陋习,女青年的家长强加干涉,才导致鸳鸯被拆散,这并不是什么流氓行为,而是追求真爱的行为,请求法院再审改判男青年无罪!四、法律分析男青年的诉求是否成立呢?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呢?应不应该改判无罪呢?其实,男青年与有妇之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当地干部和亲属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后来又与女青年继续通奸,被现场抓获归案。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1979生效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法院根据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判决男青年的行为属于“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判决认定男青年构成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后来法律修订,通奸不再是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法院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作出判决的效力。最终,男青年的通奸行为,还是被维持流氓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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