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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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和李某就借款合同产生争议,王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经过两审终结。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债务人李某认为二审判决有误,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作出了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作出后,债权人王某对再审判决不服,此时王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订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也就是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因此,一旦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修订后为第38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据此可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当事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修订后为第2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债权人王某不得提出再审申请;若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王某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