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亦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法律人2023-05-11 09:30:340阅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不能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标签:|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破产
案情简介:2016年,建筑公司将承包招待所酒店工程转包给王某。2018年,建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王某起诉招待所,要求在其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认为:①人工费仅系建设工程价款中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利益不完全等同于农民工工资。剔除人工费后,工程价款中的剩余部分与普通破产债权无异,无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安排之必要。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情况下,为保障公平受偿,实际施工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再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具有代位权性质的个别诉讼,概括性地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其承担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至于管理人向发包人追收的工程价款如何分配,应按破产法规定程序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位阶进行有序清偿。②本案中,王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建筑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而不再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应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要点: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具有代位权性质的个别诉讼,概括性地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其承担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21)苏09民终3681号“王福柱、孙苏杭、孙树广与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招待所、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施工人不能避开破产转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刘干,江苏阜宁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21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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