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2021.5)
来源:广州律协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2021年5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一节 提供诉前法律咨询
第二节 正式接受案件委托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
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举证
第三节 开庭
第五章 一审阶段
第六章 二审阶段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章 附则
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的案件。
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降低执业风险。 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 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第二章 接受案件委托
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尽量客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 如果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 议每案均对咨询过程及接案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从以下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9.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破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关注涉及仲裁时效或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节 正式接受案件委托
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要求办理报备等相关手续:
1.律师事务所受理易于激发社会矛盾, 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律师事务所受理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
3.律师事务所受理群体性 (一方当事人在 10人以上) 的案件;
4.律师事务所受理其他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
第十四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建议律师关注以下事项:
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委托事项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
3.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时效;
4.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证明其陈述事实的证据;
5.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6.委托人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
确约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 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 才具有效
第十五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建议律师向委托人告知以下事项:
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保全措施, 依然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议委托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7.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
关于律师向委托人提示风险的内容,应按司法局和律协要求制作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委托人签署。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 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收取案件代理
第十八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建议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可费用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事务所对劳动者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1.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
对可进行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实行风险收费, 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超过案件胜诉标的额的30%。
第二十条 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得税缴税证明
5. 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记录;
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外,还应当注意电子数据微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尽量帮助其收集
第二十五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建议尽可能搜集直接证据和原始搜集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间接证据。
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并向委托人签收,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交还 应当重新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并由委托人签收。
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情形而影响案件审理, 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的,律师应当及时依法向裁审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
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师 高效率的目的。
可能无法实现发送律师函的法律效果。
第三十二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参与和解。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委托人是用人单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应当告知委托人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委托人的影响。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仲裁委”或 “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应记载于仲裁申请书的其他事项。
除了仲裁申请书正本外,律师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当地有关劳动仲裁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在法定仲裁时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八条 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章后再递交仲裁委立案,律师不应代替委托人签署申请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 出决定的, 律师可代理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四十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全面搜集与该案有 内容,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举证
第四十一条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5.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有关的争议,同 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6.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
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8.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9.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或者已经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
第四十四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否则其证言将可能不被采信。如需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应在裁审机关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 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第四十五条 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对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主要证据使不被仲裁机构或法院采纳,且可能因此导致其主张得不到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
第四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 找有关规定和案例, 准备庭审可能涉及的问题和回复等。
第四十七条 律师收到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后,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代理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客送礼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收到案件开庭通知后,如与其他案件已经安排期的, 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更换代理人或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开庭前发现需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未能准许
第五十条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庭 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必要身份证明原件准时到庭。委托人方如有旁
第五十一条 建议律师在开庭前征求委托人是否调解的意见,如同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第五十二条 如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应依法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写成。
第五十三条 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 为对方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仍应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声明不视为同意质证,因为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原则上由裁判机关而非律师决定。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 律师应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涉及电子证据的, 应当检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对服务器在境外的电子邮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手续。对方当事人通过非法代理访问境外服务器出示电子邮件的, 律师应当指出其使用非法代理访问境外服务器的违法性。
件是否仅是对固定过程进行固定,是否有对被固定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涉及境外公证认证的,应审查是否明确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了公证认证。中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的,应审查是否是对原始电子邮件的公证。
第五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阐明。
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十七条 律师对庭审笔录应当仔细核对, 对记录错误或少 在笔录最后一页签署姓名、日期和留下联系电话。
第五十八条 律师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后,应当及时当面或按约定的地址及方式向委托人送达,对于委托人享有起诉权的仲裁管并在结案后归档。
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是邮寄或快递送达,律师应注意保留仲裁委员会的邮寄或快递凭证或仲裁委出具的送达证明,以证明收到裁
第五十九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需要提醒注意, 事实认定错误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托人申请仲裁的,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委托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委托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为由起诉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若存在移送管辖、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等待另案诉讼结果或评残结论、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等正当事由
第六十一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当重新编制证据清单, 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仲裁阶段未提交的对委托人有 的法律风险。
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六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第四章“仲裁阶段”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一审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具体的上诉期限,并征询委托人是否上诉。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于一审判决后认真研究、分析原审判决,并公正、客观地向委托人做好解释或说明工作,仔细了解委托人上诉的
第六十六条 若律师认为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起二审诉讼的,律师应当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办二审诉讼业务。
第六十七条 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应将上诉状交由委托人签章备查。
第六十八条 律师办理完毕上诉手续后应当告知委托人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律师接到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委
第七十条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事实以维护委托人 并争取在法官主持下促成调解。
就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方法等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同时注重与
若二审判决确有不妥之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阶段”和第五章 “一审阶段”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律师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时应当坚持如下原:
及时向事务所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律师可以于受托后建议委托人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七十五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参与调解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 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签署的,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特别授权书,建议在代为签署前要求委托人对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提交书 项、理由和时间等。
第七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要求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
第七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律师应及时或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 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九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
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裁行机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或配合其开展调查、执行工作。
律师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及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八十一条 律师应当注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不得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该裁决
人授权律师代为领取的, 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代为收款委托书。代为收款委托书、收款收据或执行款的汇款凭证等, 以附卷备查。
第九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律师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十四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出具结案报告, 由律师事务所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争议案件中参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