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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

法律人2023-05-11 10:30:56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约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认定。

标签:|施工合同|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善意相对人

案情简介:2012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建筑公司向牛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牛某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全部事宜。2016年,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开发公司以工程延期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牛某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和牛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协议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在处理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相对人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所签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②本案中,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建筑公司为承包方,该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公章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该合同及附属合同亦未将牛某列为当事人。建筑公司与牛某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只能证明建筑公司与牛某之间借用资质或转包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知道系牛某借用建筑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故开发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建筑公司,是善意的。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开发公司利益。③开发公司收到牛某提交的《正负零以下工程预算书》后,未及时依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亦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对案涉工程停工、工期延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对开发公司提出的工程延期违约金请求以及牛某提出的拖欠工程价款损失,均不予支持。鉴于牛某施工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已验收合格,剩余工程牛某已不再施工,开发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由于双方均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均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某开发公司与牛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朱燕、谢勇),见《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撰写人谢勇、张静思),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53);另见《挂靠施工情况下应区分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再审申请人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长贵、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谢勇、张静思),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1904/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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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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