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约定丈夫一人名下房屋归妻子,有效吗?丈夫去世怎么办
张三与小丽是夫妻关系,其中张三是再婚,婚前育有一女张小小。
张三与小丽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三。张三的父母在张三与小丽婚前即已去世。
婚后不久,张三出资150余万元,在某财富中心按揭购买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8年后,张三与小丽感情破裂,两人决定以分居但不离婚的方式解决此事。
为此,两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两人感情破裂,但为了不伤害张小三,决定只分居,其中财富中心的房子归小丽所有,其余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
1年后,张三在外地出差时猝死,未留下遗嘱。
不久,张小小将小丽和张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继承包括财富中心的房屋在内的多处房产、车辆等。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一、财富中心的房屋算张三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来确定所有权,未变更房屋登记,即便将钥匙交给了他人,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房主所有。
比如说,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李四,并将钥匙交给了李四,李四也入住了房屋。但事实上,张三在与李四洽谈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还与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变更给了王五所有。这个时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张三与王五进行过恶意串通,那么房屋就归王五所有,王五可以起诉李四要求李四搬离房屋。而李四只能再去起诉张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夫妻关系中,由于其特殊性,房屋登记并不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原则上,除人身损害赔偿款等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有,而不管这种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比如说,丈夫的存款,虽然是在丈夫一人的银行卡中,妻子也具有共同所有权。
同样的,本案中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张三一个人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也有份。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归谁所有,当然也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分割,对夫妻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当然,在没有变更房屋登记的情况下,这种约定对婚姻家庭以外的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但在继承上,由于都是家庭内部,所以约定对继承人也是有效的。
在这个情况下,财富中心的房子就应该认定是小丽一人所有,不属于张三的遗产,张小小和张小三不能进行继承。
二、其余两套房子小丽能够继承吗?
根据前面的分析,其余两套房子应当算张三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张三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并不能影响这两套房子作为张三遗产的性质。
而张三与小丽虽然签订了分居协议,但这种协议不属于法律上的离婚,两个人仍然属于夫妻。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丽作为张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与张小小、张小三仍然都是张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
所以,小丽可以参与其余两套房子的继承分配。
夫妻感情破裂了,该离婚就离婚,否则出个意外,财产还得留给对方,那就得不偿失了。当然,选择留下遗嘱也是个好的办法。
原判决结果
一审
一、被继承人张三遗产车牌号为京Kx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由被告小丽继承,归被告小丽所有,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小支付折价款16666.66元。
二、被继承人张三遗产位于xx的房屋归被告小丽所有,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小支付折价款180万元。
三、被继承人张三遗产位于财富中心某房屋归被告小丽所有,并由小丽偿还剩余贷款,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小支付折价款885180.69元。
四、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小支付被继承人张三遗产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8366.67元。
五、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小支付被继承人张三遗产工会发放的家属生活补助费5366.67元。
六、驳回原告张小小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位于财富中心某房屋归小丽所有,并由小丽偿还剩余贷款。
四、驳回张小小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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