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坐16年牢,精神损失费只赔68万?不服!”最高法:赔120万
河南商丘,民权县男子吴某,头脑灵活,善于经营,其经过几年的摸索和积累,在村里开了一家颇具规模的小型家具加工厂,专门生产制作新式家具。
吴某的家具厂自一开张,便生意红火,高峰期时,仅雇请的工人便有六七个,机器日夜地响个不停,给他带来了滚滚财源。
吴某也因此成为了村里的大红人,众人羡慕的对象。
与吴某同村的电工王某某,是村里的电力安全员,受电力公司委托,代收电费。
王某某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发火骂人,因而与村里不少人发生过矛盾争执。
吴某也因为缴纳电费时,王某某的态度不好,二人曾发生过口角,另外还因为安装电表的事,发生过争吵。
案发当天,王某某在家里做饭,制作当地日常食物“面托”,其两个年幼的儿子食用后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年仅3岁的小儿子死亡,5岁的大儿子经抢救,捡回来一条命。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察,认定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人为投毒案件。
巧合的是,当天吴某因为缴纳电费,去过王某某家。
5天后,公安机关认为吴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时年34岁的吴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将其刑事拘留。
一个多星期后,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吴某为报复泄愤,投放剧毒有害物质在他人食物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以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吴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尽管吴某在此期间始终都没有认罪,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法院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新闻网,南方都市报等。】
第二年6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同时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下达后,吴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作案,是被冤枉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作出了第二次判决,但结果同前次一样,以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接到判决书,吴某仍然不服,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同样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吴某的上诉后,仍然认为本案事实存疑,于是再次作出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久,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三次审理后,仍然认为吴某有罪,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一次次看到了希望,又一次次陷入失望,吴某依旧不放弃,坚持认为法律最终会给他一个公正。
吴某选择了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然认为本案事实不够清楚,于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次,吴某认为,该会出现其希望的结果了,满怀期待地等着。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经历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发回重审后,吴某仍然没有等来他希望的无罪结果。
接着,吴某收到了第四次判决,结果依旧是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在量刑上,将“死刑,缓期2年执行”,改为了无期徒刑。
吴某尽管已身心疲惫、接近麻木,但他还是坚持着提出了上诉。
这次,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再发回重审,却是作出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按照法律规定,吴某的案件,法律程序走完了。
但是,他始终不甘心,在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失败后,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法律监督,给自己一个公正判决。
不久后,吴某等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结果: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指令后,经过认真研究,仔细审理,详细、充分的论证后,认为:
1、原判认定吴某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时机不符合常理,存疑。
2、本案吴某多次翻供,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但侦查办案人员讯问时,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本案认定吴某故意杀人,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4、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吴某作案,合理疑点无法排除。
综合以上分析,认定本案吴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
撤销吴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所有判决。
被告人吴某无罪。
接到判决后,吴某老泪纵横,与实际年龄极不相符的脸上,挂满了泪水。
吴某被无罪释放,离开监狱。
于是,吴某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被无罪释放,期间,吴某被羁押了近16年,共5612天。
被无罪释放,走出监狱大门那天,吴某距离其50岁生日,仅差7天。
从34岁到50岁,吴某人生最美好的岁月,被迫交给了监狱。
回家后,吴某曾经红红火火的家具厂不见了,房屋早已破败不堪,妻子女儿也为了生活,外出打工了。
更为严重的是,无家可归的吴某,身体多病,早已多种疾病缠身,特别是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因在监狱里没能得到及时地医治,已几近失明。
无可奈何之下,吴某委托律师,代理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吴某经法院再审判决无罪,此前遭受羁押共计5612天,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吴某应获得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1945961元。(346.75元/天x5612天)
同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吴某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给吴某赔礼道歉。
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两项共计262万余元。
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以上赔偿决定后,吴某不服,认为精神损失赔偿金68万元过低。
面对有人提出质疑,吴某说:
“如果谁觉得200多万元赔得已经很多了,我愿意把这钱拿出来,让他感受一下我经历的痛苦……”
于是,吴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
但是不久后,吴某又因生活困难,担心后续时间漫长,等不及赔偿复议结果,打算接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撤回复议申请。
结果遭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拒绝,理由是为了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
接着4天后,为了解决吴某的实际生活困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了其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解了吴某的燃眉之急。
最后,吴某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精神抚慰金数额,由原来的68万元,调整为了120万元,据此,吴某得到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为314万余元。
当吴某看到《国家赔偿决定书》上“充分理解吴某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深深感动了。
【律师说法】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但是,也有人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对于在司法活动中遭受错误羁押,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情怀”,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依法提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的做法,非常值得点赞。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据应当确实、充分。
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有证据证明。
刑事诉讼活动中,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时,应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全部事实,均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通俗的说,就是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条能够形成闭环。
在事实认定上,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很显然,本案中无法达到以上法律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首先在认定吴某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时机时,便不符合常理,存在疑点。
认定吴某仅因电表安装发生争议,便心生报复投毒,不合常理。
其次吴某多次翻供,拒不认罪,认定其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后,本案受害人王某某,因脾气暴躁,与多人结怨。
同时其家里进出的人很多,厨房不是封闭场所,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认定吴某作案,合理疑点无法排除。
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案件存在疑点,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利益归于被告人。
因此,综合全案分析,认定本案吴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本案属于刑事赔偿。
本案中,男子吴某经法院再审判决,宣告无罪后,根据以上规定,其此前遭受的5612天的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依法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同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吴某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并对其赔礼道歉。
最后吴某能够获得314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得益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吴某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但是,后来因实际生活困难,“耗不下去了”,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撤回申请,打算接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尽早拿到赔偿金。
但是,未获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撤回国家赔偿复议申请遭到拒绝,吴某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4天后就得到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解决了燃眉之急。
事后结果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是在等待一有利于吴某的司法解释出台。
当年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
接着4月27日,吴某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根据以上规定,确定了较高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考虑到吴某被无罪羁押时间长、原判罪名重、申诉过程曲折漫长、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等因素,本院赔偿委员会充分理解吴某“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这样表述道。
最后,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你办的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应有敬畏之心。
敬仰法律,也是对他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尊重。
本案男子吴某,因一件错案,人生彻底被改写,其16年的大好时光,在监狱里度过,代价太高昂了。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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