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掏鸟的刑罚为何重过强奸?
N年前,某校大一学生闫某和同乡王某,在某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三个县市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某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某地民警张某酒后查办一组织卖淫案时,将一名有嫌疑,并有容留他人卖淫前科的女性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该女控告强奸、殴打。张某因此获刑4年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定罪量刑应当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的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定罪还需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下面我们来分别分析下两个案件的不同。
一、闫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是怎么来的呢?
1、首先,燕隼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闫某从事了猎捕、贩卖的行为,且数量巨大,符合客客观和客体要件。其次,闫某达到了法定年龄,已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智力状况正常,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最后,闫某明知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为了牟利仍然进行猎捕和贩卖,符合主观方面要件。#带你走进刑法殿堂
2、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一个大一学生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呢?因为本案的主观要件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据办案人员透露,闫某是"XX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经非法收购凤头鹰一只(后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还有,依据出售的价格也可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这些鸟出售价格基本在150元每只,普通鸟是很难有人出到这个价格的。
3、就16只鸟,为何判这么重?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闫某身犯两罪,因此适用数罪并罚。#走进刑法殿堂#
二、张某犯强奸罪为何只判4年半呢?
1、首先,张某违背了该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客观和客体要件。其次,张某当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最后,张某的目的很明确,符合主观故意的要件。因此,张某构成强奸罪。
2、本案的焦点有两个。其一,酒后神志不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即即使张某酩酊大醉,对于定罪量刑是没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情节的。其二,张某辩称被害人全程没有反抗,是否自愿?从本案双方的所处时间、空间、地位的对等性上来看,案发当时张某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对其进行单独的审讯盘查,双方所处地位不平等,其想反抗而不敢反抗也是有可能的。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某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因此,结合以上及被害人坚称不是自愿的情形,足以认定张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
3、强奸才判4年半?首先,被害人不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存在这个从重情节。其次,不具备刑期升档的情节,犯罪对象仅为1人,没有当众,没有多人,也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中指出,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半也是在该意见的范围之内的。
刑法的认知有时和民众的朴素情感是保持一致的,有时又是有沟壑的。真正让人捉摸不透的其实是刑法的理论体系极为庞大复杂,虽然其基础建立在人们的朴素认知之上。正如博登海默所讲的:“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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