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462

“保险拒赔,法律不同意!”保险霸王条款再现,法院:无效,赔偿

法律人2023-06-02 01:08:400

云南昆明,男子杨某是一名司机,其开车在公路上调头时,因技术不熟,便让其妻子董某在路边指挥。

突然,杨某因操作失误,车辆失控,将董某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男子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妻子董某无责任。杨某因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刑罚。

杨某被判刑,其妻子死亡,好好的一个家庭,就这样散了,杨某的两个子女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他们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他们母亲董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合计99万元。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了答辩,称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死者系投保驾驶员的近亲属,系其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一方随后向法庭提交了杨某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并特意指出上面的加粗加黑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一方制作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免责条款,限制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拟订该条款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恶意骗保,但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审理,已认定杨某属于交通肇事,董某死于交通事故,不是故意犯罪。

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赔偿两原告39万元。(案例来源,云南法制报。)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杨某的两个子女认为,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标准时,适用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生活费标准赔偿。

而保险公司一方则坚持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不应该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但适用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根据云南省《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20年4月1日以后不再区分农村居民标准和城市居民标准。

本案发生在该规定生效当年的8月8日,应适用该规定,遂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市居民生活费标准,赔偿杨某两子女各项费用共计93万元。

【律师看法】

生活中,普通人苦“保险”久已,投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困难重重,原本花钱买保障,求保险的,最后一点儿都不保险,变成了“保险不赔”!

保险合同内容,既专业篇幅又长,普通人很难看懂,往往被自己亲笔签字的合同,“白纸黑字”地坑得无话可说。

事实上,对于这种坑人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免除、减轻了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限制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等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该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对杨某妻子董某的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拒赔,根据以上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废除了保险公司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令人称赞。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以上情形,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给付保险金。

但是,本案中,杨某虽然被法院判处了刑罚,但他不是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犯罪、杀害其妻子,不构成骗保。

杨某构成犯罪,是因为其开车时操作失误,造成其妻子死亡,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

这一点,公安机关和法院,均给出了权威结论,因此,本案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保险合同内容有两项,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以上两项保险金。

本案发生在云南昆明,云南省《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20年4月1日以后不再区分农村居民标准和城市居民标准。

本案发生于该规定生效当年的8月8日,该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适用该规定,不再区分农村和城市,统一按照城市居民生活费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以上规定,适用城市居民生活费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两子女各项费用共计9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315全民行动#

#法律专家团浅析315#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