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农民卖猪肉换点油盐钱,赚0.58元却罚款10万,合法吗
吉林舒兰,农民田某将自家养的猪宰杀后,一部分拿到集市上去卖,打算换点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之类的。
没有想到的是,事发当天,他刚到集市,才卖了0.6公斤,便遇上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收缴了他的猪肉。(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后来,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为,田某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共83.28公斤,查获时已销售0.6公斤,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
随后,市场监管局对田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
1、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公斤、违法所得0.58元;
2、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后,田某不服,他认为:
1、自己作为一个农民,卖自家吃不完的猪肉,换点钱回来补贴家用,祖祖辈辈都是这么过来的,不应该算违法;
2、即使自己的行为违法了,也属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该不予行政处罚。
3、事发时,自己才卖了30元,获利0.58元,却给自己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太离谱了,自己也承担不起。
于是,田某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市场监管局提出了答辩,其主要内容为:
1、田某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其销售的猪肉已经流入了市场,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田某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田某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活动应该定点进行,主要是便于集中管理,进行检疫、检验,防止带有动物传染病毒的猪肉流入市场,带来传染病爆发的危险,危害人们生命健康。
这一点,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了,许多病,是人畜共患的,有的病毒,可以在人畜之间传染。
因此,防止病从口入,从源头上斩断可能的传染源,对生猪屠宰进来管理,禁止私自宰杀生猪,是非常必要的。
这也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本案田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田某在集市上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被市场监管局当场查获。
田某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存在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危险。
食品安全大于天,事关全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高度重视,执法机关也应该严格执法。
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
本案对田某罚款10万元的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确定的,给予了从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本案,田某以及不少人都认为,一个农民,上集市卖自己家的猪肉,才获利0.58元,不到1元钱,却被罚款10万元,太离谱了。
他们认为,田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处罚。
其实,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对于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确实明确了,违法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本案不符合该规定情形。一方面,本案田某“违法行为轻微”,才获利0.58元,是因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查获及时,阻断了其继续售卖。
第二,田某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已经流入市场,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造成了损害后果。
第三、本案中,起初田某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因而也不存在主动纠正的想法,其不具备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意图和做法。
因此,综合分析,其不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案田某如果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情况,其可以申请减免。
市场监管局对其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的,可以依法酌情予以减免。
最后,对于本案,有人觉得农民田某冤枉,卖点自己家的猪肉,获利0.58元,却被罚款10万元。
但是,食品安全大于天,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给人们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的隐患,试问这种情况,谁能保证,这种猪肉是安全的?
如果不加强监管,不法分子就可能为了利益,让病死猪肉、可能带有传染病毒的猪肉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这是非常可怕的。
以前,因为医学科技不发达,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因此,农民祖祖辈辈都做的事情,以前可以,现在未必合法。
也应该和有必要,通过这样的行政执法案例,进行宣传和普法。
#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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