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蒙”法院,后果严重!
法律人2023-06-09 05:05:260阅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韩某为方便“打官司”
竟伪造租赁合同提交法院
企图蒙混过关
管城区法院经核查
“赁方”根本不认识原告“租方”
原告“经常居住地”陈述子虚乌有
虚假诉讼铁证如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城区法院依法对韩某罚款30000元
弄虚作假害人害己
诚信诉讼依法维权
来源:管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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