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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证据“”法院,后果严重!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韩某为方便“打官司”竟伪造租赁合同提交法院企图混过关管城区法院经核查“赁方”根本不认识原告“租方”原告“经常居住地”陈述子虚乌有虚假诉讼铁证如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2023-06-09 0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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