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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斧头开庭,竟不予处罚!这是“护短”吗?

法律人2023-06-12 18:19:500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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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律师“带斧头参与庭审”律协不予处罚,这不是“护短”,而是法治精神的真正体现。

近日,泉州市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

该消息乍一听确实很刺激,也在法律圈炸开了锅。石狮法院随后对涉事律师罚款500元,并书面建议泉州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随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条题为《泉法新闻: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的文章,引起热议。

据悉,日前泉州市律协发布正式通报称,两位律师的行为不涉及违法违规,依法不予处罚。

(向右滑动查看)

律师干嘛带斧头去法庭

难不成是要去“复仇”?

法院为何会对律师做出处罚?

事情又为何发生了反转?

我国的法庭相关规则,相信大部分律师都是知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按照我国法庭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斧头确实是不得带入法庭的,而且两位律师事先并没有经过法庭的许可。

出于安全和谨慎考虑,石狮法院此前的罚款处罚和司法建议也无可厚非。

而事情的逆转,源于更完整的真相还原:涉事律师携带的斧头与被告人的凶器同款式、同型号,但未开刃,仅在举证质证环节作辅助证据,并无恐吓举动或“危及法庭安全”的主观意图。

判断涉事律师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有四个非常重要的细节需要关注:

其一,当地法院此前两次开庭,仅出示了斧头照片,从辩护角度看,出示斧头原物有其必要性;

其二,斧头是在开庭前1个小时才去购买,并非律师不愿寻求法官同意,而是客观上没能联系到法官;

其三,整个斧头没有被过激或不当使用;

其四,涉事律师第一时间公开认错,并向法院表达了歉意。

综合这些情节

可以看出涉事律师“带斧出庭”

无关作歹,只是为了辩护

贴近凶器,才能贴近真相

习惯的思维是,你可以把斧头照张相,把照片拿到法庭上来说明一下,不就可以了吗?

但照片的局限和差别是谁都知道的,不亲眼目睹凶器,你可能难以想象案发现场的凶险和凶残;不亲自检验证物,你难以发现证物的细节特征,无法区分和辨认。

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之所以能判无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犯罪现场遗留了一只沾血的手套,检方在法庭上出示这只手套时,辩护律师让辛普森试戴,结果发现手套太小了,尺码不相符。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案,在庭审的第二天,检方就在法庭上出示了一把从商店买来的和凶器同款的刀具。控辩双方围绕这把凶器展开了辩论,因为凶器的尺寸、价格、形状,与凶器的来源有关,与凶手陈世峰是否随身携带有关,这些情节对于认定是否蓄谋杀人,还是激情杀人有很直接的关系。

石狮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也有同样需要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在商店买了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然后到现场击打被害人,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两位律师去同一家商店买了斧头,发现斧头都有塑胶封口,而且套在黑色袋里难以分辨刃和背,与起诉书中描述的用斧头砍有出入。

律师发现的这个事实是很有价值的,不通过在法庭用斧头展示一次,恐怕难以说清楚。

在厘清整个事实经过后,泉州市律协没有顺水推舟,而是顶住压力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而这一决定,也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承担着惩戒不法和保障合法的双重使命。泉州律协的决定,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看,都值得称赞,为更多的律协正确履职树立了榜样。

从多方报道看,泉州市律协的处理并非护短或搞对抗,而是得到了泉州中院的认可。之前该法院官方公号发布的文章《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目前也已删除。

一起原本可能引发

法律共同体内部紧张的事件

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看·法

律师与公检法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容俱容的不同角色。

无论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他们的角色正义不仅存在相互的冲突与制衡,同时还要受到社会公众各广泛的审视与监督。也唯有置于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司法之正义方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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