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外卖损坏假牙,能否向行政机关举报外卖平台索赔?法院这样判
因与外卖商家产生民事纠纷未获赔偿,张女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投诉举报,要求该机关处理外卖平台赔偿事宜。市监局调查后向其作出答复,张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监局作出的答复。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在某外卖平台上下订单购买了食品,该食品导致其及家人假牙不同程度损坏,外卖平台上没有标注假牙不能食用,该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监管不力。且商家及外卖平台均未对牙齿损坏问题进行赔偿。故张女士向市监局投诉举报,要求市监局对上述举报投诉进行调解,由外卖平台赔偿10万元或外卖平台让商家赔偿其10万元用于修复假牙。后市监局作出答复,终止调解,且对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张女士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被告市监局辩称,经核查,被举报人即外卖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情况说明》以及被诉商家资质材料、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和店铺公示页面截图,经查被举报人已履行相关审核义务,已尽到平台责任。故被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反馈了处理结果。对于原告提起的投诉,被告亦积极履行调解职责,根据外卖平台提供的《终止调解申请》终止调解,并在向原告送达的回复中告知了结果。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卖平台已履行相关审核义务,已尽到平台责任,不构成违法行为,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先后两次向张女士答复,实质系重复处理行为,该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与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调解,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并行途径。张女士向市监局提出的要求外卖平台赔偿10万元或外卖平台让商家赔偿其10万元用于修复牙齿的投诉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依法不属于市监局的法定职责,被诉答复未对张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张女士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知,外卖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需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途径的实质系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针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而当经营者拒绝赔偿调解或二者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时,并不能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外卖平台而直接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赔偿纠纷实质系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合理解决。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