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虚拟货币≠法定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虚拟货币”应运而生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
交易炒作活动盛行
不少人选择合伙经营
可若是赔了钱
这损失该怎么算呢?
案 件 详 情
2018年,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于2018年开始口头合作投资理财产品,合伙经营虚拟货币以太币,约定由张某负责买入、卖出。
2019年,双方经对账,确认李某的投资额为九十余万元,张某的投资额为三十余万元,期间陆续分配收益且当时尚有部分以太币未出售。
2020年8月11日,张某在未与李某商量的情况下将剩余以太币全部出售,李某多次要求张某给付理财收益,张某拒绝。
故呈讼至法院。
以太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因此,双方合伙经营以太币的行为在现行背景下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故本案判决投资剩余款项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双方应对合伙经营以太币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再次强调!!!
虚拟货币不具有
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所以,虚拟货币也
不可以用于借款、还款
或是支付工资
案 件 一
林某作为出借人,刘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林某购买等值的以太坊数字资产即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刘某应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内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借款协议》签订后,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刘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人民币1000万元。
后因刘某未依约还款,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判决认为
林某与刘某进行以太币交易
扰乱金融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
《借款协议》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
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故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 件 二
2019年6月,沈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以人民币 虚拟货币泰达币的方式支付工资。2020年6月16日,沈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工资。
沈某将公司诉至法庭后,公司欲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
法院经审判认为
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
不应得到支持
沈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
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消费者应远离虚拟货币,避免落入“虚拟货币陷阱”,自觉保护资金安全。公民参与金融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信用,恪守承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维护健康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规定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ND
来源:津南法院、法治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