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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过户后迟迟拿不到尾款,警惕这种“买房”骗局!

法律人2023-06-19 14:16:220

委托中介出售房屋,买方表示尾款支付能力不足,要求先过户办理按揭贷款再支付尾款。听说这是普遍的交易方式,东阳的余大爷收到首付款后,放心地把房子过户了出去。没想到,过户手续办完,尾款却迟迟不见踪影,最终余大爷房财两失。

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因为儿子需要用钱,2020年10月,年逾花甲的余大爷打算出售名下一处价值130余万元的套间,并将房产信息挂在了东阳某中介公司进行出售。没多久,中介小林就带来了一名“爽快”的买家陈某,看房当天就表示可以签订购房协议。双方谈妥成交价格为133万元,约定同年10月底前支付房屋首付款33万元。至于尾款,陈某表示自己支付能力有限,希望可以先将房屋过户办理按揭贷款之后再行支付。

“我咨询了中介和卖过房子的,大家说二手房买卖都这样操作。”于是,余大爷放下戒心,与陈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收到首付款当日便配合陈某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两个多月过去,由于陈某一直以银行按揭未办好等理由推脱,余大爷始终没有拿到尾款。余大爷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起诉陈某违约,结果律师调查发现,陈某其实在过户第二天就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165万元的抵押贷款,而除了余大爷的房产外,他还连续以同样的方式买入3套房屋进行抵押。怀疑陈某涉嫌诈骗,余大爷和家人赶紧报了警。

警方调查发现,2020年9月—2020年12月,陈某以100余万元首付款,接连骗取了价值共计500万余元的4套房产所有权,办理的抵押贷款等均被用于个人债务清偿、网络赌博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卖房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少部分首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过户,随后将房产用于抵押,将抵押款项用于个人债务清偿、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卖房者出售房产时一定要注意:1、慎重选择中介机构,尽可能选择有一定实力、市场口碑良好的中介机构。在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时,可要求其履行对交易对象的审查义务,对于房产过户后的按揭贷款手续进行代办或全程跟踪监督,或由中介机构对买方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2、审慎选择交易对象,首选全款付清客户。如要分期,尽可能了解交易对象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如果对方在短期内曾有多次购房记录,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猫腻,应避免与这样的对象发生交易;也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对方是否存在涉诉情况,或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时期内的征信记录,以判断对方的诚信度。

普法君提醒

普法君在此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面对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手段的侵害,应及时选择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浙江释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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