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7613

农村户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高院这样判!| 劳动法库

法律人2023-07-13 23:18:300

小编按:《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得出“农村户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结论?请看高院裁定:

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38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丘永姑,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现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杭县鑫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8号。

再审申请人丘永姑因与被申请人上杭县鑫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丘永姑申请再审称,(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虽然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企业用工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该办法规定已经明显滞后。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81号)第一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亦即,上述两个规定都明确了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因此,丘永姑作为户籍在农村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二)二审判决认定丘永姑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执行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女性劳动者年满55周岁的退休政策冲突,导致丘永姑至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另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因丘永姑未能享受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丘永姑与鑫源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不能终止。综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鑫源自来水公司提交意见称,丘永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以及因病或因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特别情形外,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81号)第一条规定:“该文中第三、第四条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并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的规定办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可知,前述劳社部发[2001]20号、闽劳社[2002]文81号两份通知中规定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系指参加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而非调整农民合同制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特别年龄规定。

因此,丘永姑主张其作为户籍在农村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鑫源自来水公司与丘永姑的劳动合同在2018年9月7日因丘永姑年满50周岁这一法定事由终止,并无不当。丘永姑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丘永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丘永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卢椰枫

审 判 员

陈 曦

代理审判员

陈 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 彤

书 记 员

陈思航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