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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干这些事可能会坐牢!切记

法律人2023-07-22 22:32:360

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会坐牢,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期间造谣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进行造谣、传谣的,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治疗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构成犯罪的,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疫情是非常的危险的,所以我们必须要万众一心,坚决抵抗,这样的一种情况,如果说发现你们疫情相关的重要的线索没有积极的上报,那么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处,会扰乱到社会秩序。

还有这些

01. 拒绝隔离、走街串巷

或因为对自身体质的自信,或因为对隔离制度的排斥,或因为对社会的报复,这些时间里,拒绝隔离观察,偷跑外出的新闻不断。而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回到非高发地区后隐瞒自己的经历的通报更是屡见不鲜。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却不知自己已经涉嫌犯罪。

1.确诊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部分确诊患者因为对隔离措施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所顾忌,不愿意接受隔离。这样的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期“方舱医院”开始陆续接收原本在家自我隔离的轻症患者。这些患者如因不适应方舱医院的环境而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将可能涉嫌上述刑事犯罪。

2.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对于因疑似患有新型肺炎而接受隔离的患者,特别是自我隔离的患者如因对隔离措施的严肃程度认知不够而脱离了隔离治疗,即便是“购买生活必需品”,或者“见一见家人”,因其行为存在传染新型肺炎的可能性,依然不被法律所允许,严重者可能构成上述刑事犯罪。

3.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

因担心影响行动自由而隐瞒申报的情况。而这些人员,在日后如造成了病毒传播,亦有可能按照以上述罪名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提醒各位读者大大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重的罪名,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它的法定量刑就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对于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也将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

02.不满诊疗、殴打医务人员

在疫情期间,因为医疗资源的缺乏,加之绝大部分医务人员都是超负荷工作,难免与患者的期望出现偏差。虽然几乎所有人都对医务人员心存感恩,但仍然存在一些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因为不理解,或者因为对患者治疗方案、效果的不满意而与医务人员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为了保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阻拦、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的行为,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出现故意伤害、侮辱、殴打、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医务人员作为逆行者,在死神的手中抢夺患者的生命,他们理应得到尊重,而不是侮辱甚至殴打。

03.擅自封路、阻碍交通

在疫情发生以后,在多地都出现了封路措施,部分地区的封路措施还被许多网名作为正面形象进行表扬。

然而,道路设施作为民生保障的基本设施,对其进行封堵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封路必须要经过审批、批准。如未经批准擅自封路,导致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也将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04.黑心商人、发国难财

灾害面前,我们看到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但也看到有不少黑心商人,借此机会大发国难财。实际上,有许多商家觉得是“奇货可居”的商品经济行为,在当前情形下,均可能构成犯罪:

1.囤货居奇、哄抬物价

违反国家市场管理、价格管理规定的“囤货居奇”以及“哄抬疫情防控继续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牟取暴利的将从重处罚。

因此,商家们不能将过去炒猪肉、炒大蒜的经验用在对口罩、防护服的价格炒作上,否则最高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器材

对于此类行为,均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商家仅仅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于货物进货质量有所疏忽而导致销售了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如其本身并不知晓产品不符合标准,则因缺少主观故意,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05.为博眼球、编假消息

在互联网社会下,人们可以通过非常多的渠道去接触、了解信息。新闻的去中心化,带来了信息自由,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假新闻。有部分假新闻是因为网民的“恶作剧”,有部分假新闻是因为曲解信息,也有部分假新闻是受境外势力的唆使而不怀好意。

对于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而传播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如果制造的是分裂国家以及破坏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的谣言,则将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

希望大家无论情绪如何激动,也不应当去踩国家分裂的红线,更不能成为被境外势力利用的那颗棋子,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员,即便不是首要分子,也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6.强占、截留、贪污疫情防控物资

因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紧缺,各地均出现过强用、强占疫情防控物资的情形。对于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强用,对于途径当地的疫情防控物资,即便出于防控疫情的目的而强行使用,因其缺乏法律依据,仍然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在各地积极向灾区捐献款物的同时,网络上亦不时流出捐款不知去向、救灾物资被私人挪走甚至转卖的新闻。

对于这些行为, 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07.谎报数据、瞒报疫情

在疫情发生之初,社会各界对于疫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存有较大的意见。事实也证明,对于疫情数据的瞒报、少报、谎报,将极大的阻碍疫情的应急处理。为此,中央已对多名官员进行严肃的处罚。

对于此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派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发生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情况,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可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无情,但愿每个人都能尽责、守法、同心协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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