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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二倍工资中劳动合同签订篇

法律人2023-08-26 13:00:300

《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规定的比较简单,实践中还有很多裁判规则,例如单位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自动续延条款是否有效?补签劳动合同支持二倍工资吗?本期就来解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单位举证证明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仍未签订的,不支持双倍工资二、单位主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出庭的证人系其工作人员,具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三、自动续延条款视为续签劳动合同四、自动续延一年约定无效五、补签劳动合同支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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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举证证明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仍未签订的,不支持双倍工资

2017年11月8日,双方劳动合同届满,2018年8月23日,A公司多次通知L续签劳动合同,其未签订。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L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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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出庭的证人系其工作人员,具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

A公司主张薛伟因受公司处分蓄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其在一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林某、杜某均系A公司工作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A公司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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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延条款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A公司提交2014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对劳动合同认可,但对其中自动顺延的条款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L与A公司订立的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该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前双方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需要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L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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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延一年约定无效

双方订立的期限为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第六页粘附内容虽载明“合同到期后无特殊情况下,可延续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但该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0日期限届满后,在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A公司既未与L协议延续上述劳动合同,又未与L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因此,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A公司向L支付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53元(3590元÷21.75天×1天 3600元 3070元÷21.75天×7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2020)鲁02民终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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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支持双倍工资

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L对双方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签订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但上诉人提交的载明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有明显涂改痕迹,且经鉴定认定:“检材《劳动合同》第三页上第一条第三行自'2017年8月11日起’中的'7’、'8’字进行检验,发现'7’字是'8’刮擦后改写形成;'8’字是在'7’字的基础上添加笔画改写形成”。因此,一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涂改是经被上诉人同意的,是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补充证据予以证明。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该主张成立,该劳动合同将2018年7月1日之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并不能证明双方之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恰恰证明了上诉人在2018年7月1日之前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认可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上诉人二审补充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9)鲁02民终10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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