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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重要吗

法律人2023-08-26 17:42: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实践中民主程序的重要性到底如何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 旷工数月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不影响定性二、 未举证经民主程序制定,不予采纳三、 考评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不合法四、 使用关联企业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不合法五、 关联公司之间不能混同履行民主程序

01

旷工数月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不影响定性

A公司已支付L2018年5月工资1810元,该工资发放标准符合A公司于2018年4月下发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载明的工资发放要求,L对此已签字认可(L在该通知签收表上签署的时间不影响其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L在2018年5月22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旷工数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其主张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影响本案定性处理,本院不予评判。【(2020)鲁02民终2792号】

02

未举证经民主程序制定,不予采纳

A公司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瓜子二手车员工手册》、《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业务体系员工管理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对其合法性,一审法院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2019)鲁02民终11083号】

A公司提供工会会议纪要、《员工手册》公示程序公证书、《员工手册》邮件送达公证书、《员工手册》、L邮箱信息、邮箱群组信息,证明:A公司处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后通过约定渠道公示,并通过邮件送达包括L在内的全体员工,依法对L具有约束力。L质证称,对工会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工会委员会不能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机构,不能证明A公司已经履行了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制定;二份公证书不能证明A公司已将《员工手册》向L进行公示,也不能证明该邮件中所附的《员工手册》即为本案中所提交的员工手册,L未对《员工手册》予以签收确认,A公司未依法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经过民主及公示程序,对L不具有约束力;对邮箱信息及邮箱群组信息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A公司已将《员工手册》予以公示并送达L。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二份公证书载明的申请人均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非A公司,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一审法院无法采信。L虽对A公司提供的邮箱信息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该邮箱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认定A公司已将《员工手册》通过邮件形式予以公示,但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故A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庭审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其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认定为违法。二审中,A公司提交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总工会文件四份。证明:A公司的工会依法成立,并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同时证明A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工会会议纪要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认定涉案《员工手册》在制订和修改过程中,均已经经过了民主程序,可以作为A公司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对L具有法律约束力。L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不得以工会会议替代,并且工会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机构。因此,《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一审中也不存在阻碍提交的事由,依法不应采纳。本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工会文件与涉案《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和修改无直接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020)鲁02民终215号】

03

考评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不合法

A公司对L作出免职处理决定,其第二项理由是L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考评等级合计为3B、2C、4D,但A公司对考评等级无考评依据、无量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和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A公司并未提交月、年度考评依据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及公示并告知L的证据,故,该考评等级制定程序不合法。【(2020)鲁02民终4229号】

04

使用关联企业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不合法

A公司根据2018版员工手册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该员工手册为A集团员工手册,在该员工手册的集团概况中并没有写明A公司系集团下属公司之一,且A公司仅称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致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属于A集团的关联企业,故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过A集团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亦经过了A公司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予以确认,故A公司依据该员工手册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0)鲁02民终4268号】

05

关联公司之间不能混同履行民主程序

神州租车青岛分公司在其单位执行的规章制度是案外人神州租车控股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该《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虽经案外人北京神州青岛分公司通过相关会议程序讨论通过,但并非神州租车青岛分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故神州租车青岛分公司将该管理手册作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将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为其与L之间劳动合同的条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2020)鲁02民终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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