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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篇

法律人2023-08-26 18:42:090

2012年青岛市中院和青岛市劳动仲裁联合发布的会议纪要曾规定劳动者以“个人原因”、“因故”等笼统事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案件审理中又主张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予以认定。劳动者以“个人事业发展”、“照顾家人”、“上班不方便”等明确事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案件审理中又主张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认定。本期就来解析实践中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本期目录索引

一、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不支持经济补偿二、 本人具体原因不能主张经济补偿三、 明确清晰的辞职理由再主张经济补偿无依据四、 劳动者自愿辞职主张经济补偿无依据五、 离职时未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支持经济补偿

01

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支持经济补偿

2018年3月24日,L提交辞职报告,内容包含:我因为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院认为,L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载明其个人原因辞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0)鲁02民终3797号】

02

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支持经济补偿

L在离职时未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相关材料中也载明系个人原因自愿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L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40号】

03

个人具体原因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系原告辞职,其辞职理由为“因本人跟公司不太适合,所以提出辞职申请”,该辞职事由明确清晰,故原告主张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纳。【(2019)鲁0214民初3312号】

04

明确清晰的理由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系原告辞职,离职申请表上申请离职原因载明“家庭原因、身体健康原因”,该辞职事由明确清晰,故原告主张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据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2019)鲁0214民初2850号】

05

劳动者自愿辞职主张经济补偿无依据

L在A公司工作期间于2018年8月7日向A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载明本人自愿辞职,在此情况下,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L未举证证明在其提出辞职后其继续工作至2018年12月2日,其主张辞职之后的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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