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认定篇
从本期开始解析关于工伤的相关裁判要旨,工伤部分预计分10期推送,涉及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协助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和解协议、工伤中的抵消、劳务派遣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本期是工伤裁判规则的第一期,主要是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公司将改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公司与自然人招用的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二、超龄认定工伤不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影响三、是否构成工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四、职工尚未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双倍工资均不支持可另行主张五、即使双方均认可工伤的事实,没有行政部门的认定,法院不能按工伤处理六、受伤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公司将改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公司与自然人招用的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
A公司将承包的黄岛区殡仪馆改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M,M招用L进行施工,A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而M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L在A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亦需服从A公司的管理,A公司就其分包的劳务亦应履行监管义务,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M,M招用L进行建筑施工,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由此确认自2017月11月至2018年1月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0)鲁02民终2940号】
二、超龄认定工伤不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影响
L到原告处工作时,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经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视同工伤,不受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影响,本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最终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073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40元,直至失去供养条件。【(2019)鲁0214民初924号】
三、是否构成工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L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判。【(2020)鲁02民终4844号】
四、职工尚未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双倍工资均不支持可另行主张
L主张受伤后于2018年4月8日至4月23日到A公司上班,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录像中,无法听清M承认L2019年4月份工资未发,故,对L要求A公司支付该期间上班工资50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L在该期间是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N可在认定工伤后另行主张权利。因L尚未认定工伤,其2019年4月的工资数额无法确定,故,对2019年4月1日至4月2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L可另行主张权利。【(2020)鲁02民终1472号】
被告已于2018年12月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现工伤认定部门尚未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等尚未确定,导致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后的待遇问题现在无法确定,故本案中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停发之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工资75539.97元不予处理,被告可在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作出后,另行主张。【(2019)鲁0214民初3997号】
五、即使双方均认可工伤的事实,没有行政部门的认定,法院不能按工伤处理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认定,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本案中,A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L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L又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L诉请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目前没有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L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认定。L与A公司均认为L所受伤害为工伤,不能作为认定L系工伤的法律依据。在L未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L要求A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225号】
六、受伤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L受工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L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L的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13911.02元,剩余的医疗费共计9052.17元应由A公司支付。【(2020)鲁02民终734号】